作者:徐 勇 叶本乾 责任编辑:邓雅琳 信息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04期,第2-10 176页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 3509次
【摘 要】将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与作为国家基本单元的“户”合为一体的家户制度是传统中国最有特色的基础性制度。汉族地区,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率先从原始公社、宗法宗族社会走了出来,形成家户合体的制度。家户作为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元,产生出个体依附家户整体、家(户)长制、纵向支配的权威关系、“孝道”为核心的家户规则和将家户作为命运共同体的家户主义。这种基于血缘与地域关系双重叠加的家户制政治形态产生的是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和包容,使其构成传统国家政治的坚实基础。
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的国家。从时间和空间看,中国的国家政治表现出相当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只有从微观政治形态的角度才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中国的国家政治。
微观政治形态是由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构成的具有稳定性的政治单位,是国家政治的重要构成。中国古代圣贤早已说过,“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只是未及加以学术表达。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组合的支配下,微观政治形态表现出不同的样式。在传统中国内地,一家一户结合而成的家户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并构成家户制的政治形态,成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基础。本文试图从关系叠加的视角对于中国的家户制政治形态作一探讨。
一、微观政治形态与国家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过往的政治学主要是以国家为研究对象的,注重的是宏观叙事。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将国家作为一个同质化的整体研究已远远不够。而经济学在这方面已走在前列。古典经济学也是以整体国家为对象的。进入20世纪,以基本经济单位为对象的微观经济学方兴未艾。政治学也需要加强以人类社会基本单元为基础的微观政治形态的研究。
政治形态是基于公共权力结成的政治关系所表现出来的政治样式。不同的关系决定了一种政治形态区别于另一种政治形态的质的规定性。从组织规模的角度,可以将政治形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由具有自主性的社会基本单元构成的微观政治,一是由众多社会单元集合而成为国家及其国家联合的宏观政治。在现代政治学,前者以“政治社区”加以概括。但从人类历史进程看,“政治社区”的概念难以准确描述历史上丰富的政治形态。
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的摩尔根对政治形态和政治单位的研究有重大价值。摩尔根从人类社会的演化研究政治。在他看来,“政治的萌芽必须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氏族组织寻找;然后,顺着政治制度的各种演进形态,下推到政治社会的建立。”“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在古代,构成民族(populus)的有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它们是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其顺序相承的阶段如下:首先是乡区或市区,这是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然后是县或省,这是乡区或市区的集合体;最后是全国领土,这是县或省的集合体。”
摩尔根的观点对于政治学研究具有以下启示:一是要从人类社会演化的历史进程研究政治的产生;二是政治形态的构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三是决定政治形态的是不同的关系;四是作为组织的社会和国家各有基本单位。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位便构成微观政治形态。
通过微观政治形态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政治。
(一)国家在不同的阶段和空间中表现的形式不一样
从时间阶段看,传统国家的权力大量散落在社会之中,到了现代国家,权力才高度集聚并向社会深度渗透。从空间上看,在国家的核心区域和边远地区,公共权力的构成和表现形式都不一样,有些地方的公共权力微乎其微,大量的事务由当地依照习俗自我处理。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偏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严重不平衡,既有文明高度发达的核心区域,也有文明相对落后的偏远地区,其政治形态都不一样。只有从微观政治形态的角度,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政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
(二)从国家进程及其特性看,可以分为前国家、初级国家、次级国家和高级国家
前国家指没有国家的社会,即摩尔根所说的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初级国家有了特殊的公共权力及强制性,但并没有完备的国家机器和国家形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尚有较大影响。次级国家,有国家机器和国家形式,但很不健全,还不能完全控驭社会,大量的公共事务由社会自我解决。高级国家,有健全的国家机器和国家形式,并能全面控驭社会,社会趋于国家化。这种不同的国家形式可能同时存在于一定国家空间中,并通过不同地方的微观政治形态表现出来。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云南一些民族地方尚处于不知国家为何物的原始阶段,因此被称之为“一夜跨千年的直过民族”;一些边陲地方则处于初级国家形态,但发达的内地已经进入次级国家了。通过不同类型微观政治形态可以更好认识国家进程及其特性。
(三)国家是一个活动着的有机体,其性质是由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的
正如资本社会的细胞是商品一样,从商品这个细胞入手,可以认识整个资本社会的特性和运动。摩尔根非常强调基本单元对于整个社会和政治整体的意义。他认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将村社这一基本单元作为认识印度和俄国国家特性的一把钥匙。中国的国家制度具有单一性,但国家的基本单元具有多样性,并直接表现为政治形式的多样性。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单一制基础上实行区域自治。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特色。而在少数民族区域实行自治又与这些地方有漫长的自治历史相关,其自治的组织载体便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只有从以社会的基本单元为基础的微观政治形态的角度,才能更好理解国家政治的单一性和多样性的并存,深刻认识中国政治制度的特色。
(四)人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
人生活在国家之中,更生活在基本的社会单元之中。政治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日常生活的载体,与人的生活和命运直接相关。马克思之所以将村社制作为认识印度国家特性的一把钥匙,就在于他了解到:“从远古的时候起,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在这种简单的自治制的管理形式下生活。村社的边界很少变动。虽然村社本身有时候受到战争、饥荒或疫病的严重损害,甚至变得一片荒凉,可是同一个村名、同一条村界、同一种利益、甚至同一个家族却一个世纪又一个世纪地保持下来。居民对各个王国的崩溃和分裂毫不关心;只要他们的村社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村社转归哪一个政权管辖,或者改由哪一个君主统治,反正他们内部的经济生活始终没有改变。”只有从微观政治形态的角度,才能了解处于历史和社会关系中每个具体的人的生活状态和命运。这也是华中师范大学提倡田野政治学的重要依据所在。
二、血缘—地域关系中的家户制
在摩尔根看来,人类社会和国家的基本组织单元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关系是不断丰富和扩展的过程。马克思认为,“血缘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梅因则表示:“‘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原始社会是人类的共同出发点。但当人类告别原始社会步入文明社会时,便因为不同的条件而形成不同的路径。在西方,由于海洋、商业等造成的社会分化和社会冲突,“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在中国,由于大陆和农业生产等历史条件,在产生了以地域和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之后,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不仅没有被炸毁,反而以新的形式保留和延续下来,由此使得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国家成长具有与西方不同的路径。
侯外庐对西方与中国文明和国家进程的特点作过比较。在他看来:“‘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旧人就是被氏族血缘纽带所束缚着的人。”这就是说,“希腊、罗马的国家完全冲破了家族血缘关系的束缚,家族与国家之间不存在结合的关系;而中国的国家仍处在家族血缘关系的束缚之中,家族与国家处于相结合的状态”。
家族与国家处于相结合的状态,具体体现为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与作为国家基本单元的“户”的结合。前者为血缘关系支配,后者为地域关系所支配,表现为血缘与地域关系的双重叠加。
“家”成为独立的社会基本单元是一个历史过程。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要以较大的规模组织生产,社会的组织单位是氏族部落而不是单个家户。尽管因为生育、生活而产生了家户,但家户不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单位。“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单个家户只能依附于氏族部落这一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才能生存。“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剩余财富,个体家庭才从氏族共同体中分离出来。“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人类社会的初始点大致相同。中国早期也经历过原生的氏族部落和次生的家庭公社为经济社会基本单位的时期,如后人所追溯的“井田制”。只是中国在由家庭公社向个体家庭转变过程有自己的特点:一是血缘关系特别牢固。这种血缘关系主要表现为宗族组织。以共同祖先为纽带形成的血缘共同体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个体家庭依附于宗族共同体,并成为不可脱离的一部分。在各种社会联结机制中,与生俱来、自然天成的血缘联结是最为牢固的。人们聚族而居,依存依附于宗族共同体。只是随着周代后期,由于铁器的使用,特别是大规模持续性的兼并争霸战争,出现了大片荒野,从而促使一部分人离开原来的宗族共同体开荒种田,并产生出个体家庭。二是国家强制性分家。由于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族共同体过于强大,使得兼并争霸战争中的诸侯国家以强制性的国家力量推动分家,否则要加倍地收取税赋。“分家”就是通过分家析产,将过往的宗族大家拆分为一个个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家——由父母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国家对于开荒和授田形成的家庭私有制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承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者,不管是地主或者自耕农,都要按照实际占有土地数额,向政府呈报。政府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赋予国家臣民拥有土地的公共权利。
在中国,个体家庭产生于春秋战国的兼并战争时期,与国家强制性介入直接相关。分家是为了立户,立户是为了税赋,税赋是为了国家的存续。其结果是农民由过往的宗族隶属民转变为国家的“编户齐民”。
在“分家”之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是宗族隶属民。人们只能紧紧地依附于宗族共同体,并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社会“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他们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人身和活动的自由。“分家”之后的农民仍然从事农业生产,但是他们已不再只是血缘群体的成员,而是基于地域关系而产生的国家共同体的成员了。
秦始皇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实行两大举措,一是“分家”,二是“立户”。分家是明确财产关系,立户是确立地域关系,按地区划分居民。在实行“使黔首自实田”的同时进行“编户齐民”。尽管每个农民都属于“黔首”,但国家对“黔首”的组织则是以“户”这样崭新的单位建制进行的。早在秦献公十年(前375),实行“为户籍相伍”的措施,打散了国野制的区分,把个体小农按五家为一伍的编制,编入国家的户籍,使所有的人都成了国家的“民”,即后称的“编户齐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秦统一中国后继续实行这一举措,并于汉武帝时完善。
编户齐民是国家政权实行的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人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民众,称为“编户齐民”。通过“编户齐民”,每个人一变而为国家臣民。人们要在所在郡县乡里登记入册,取得户籍。他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地域关系来体现的,不是通过他个人与氏族的人身关系来体现的。国家编户以家庭为基础。首先是由家庭实现对个体成员的联结,再因为地域国家的形成,产生出家庭为单位的编户,进而由国家权力自上而下进行治理。
“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不仅改变了人们与国家的联结方式,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人们在国家中的地位。“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改变了国家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的方式,变为实行个人通过所在地域的户籍与国家发生直接联系。在一定地域内,无论是旧的血缘关系产生的身份、地位的差等性,还是因为新的财产关系产生的差别性,所有人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都平等享受着国家依照居住地赋予的公共权利与义务,包括占有土地、人身自由和纳税、服兵役等,由此取得平等的国民身份。这在宗法制的国家是难以想象的。过往不允许民众自由占有土地,每个人都依附于宗族组织,不允许自由流动,贵族上层有诸多特权等。户籍制度的建立,造成的是“贵贱等级界线的逐步打破和个体家庭逐渐挣脱家族和宗法组织而独立”。编户的结果是“齐民”。所有户籍人口对于国家来讲,具有平等性,在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秦汉起,凡是能独立立户,进入地方户口登记序列的人户,统称为‘编户齐民’。编户者,指由国家统一编制;齐民者,指不管是官是民,是农是兵,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在一人之下,应徭纳税,万民平等。哪怕是丞相的儿子,轮到戍边也不能逃脱。”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中国人一律平等”。“‘编户齐民’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使个体家庭最终摆脱了宗族和家族组织的控制,并在政治上赋予家庭以独立的法权地位,使之在经济上成为一个受国家认可和法律保护的生产资料占有、生产经营自主的单位,同时也成为一个必须独立承担赋税徭役义务的单位。”
由此可见,秦始皇统一中国时的“分家”是为了“立户”;“立户”是为了税赋;税赋有利于国家的存续。这是因为,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一回事。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它造成全国范围内各种关系和个人的划一的水平。所以,它也就使得一个最高的中心对这个划一的整体的各个部分发生划一的作用。”通过“编户”使所有人“齐民”划一,平等承担赋税义务。“编户齐民”对于国家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他们所承担的更多是非经当事人同意的国家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维护治安等,而不享有决定这些事务的权利。“编户齐民”的平等地位,“多半还是指在国家赋税徭役方面,原则上都是承担者”。“帝国的税制,并不是以村落,而是以家族及其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丁,多半从15岁计起到56岁)为其课税的单位。”
财产关系和地域关系是继血缘关系之后产生的。“编户齐民”从国家制度上强化了个体家庭的独立地位和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林浩指出:“以集团为单位的控制从部落时期开始在总体上维持到西周末,以家庭为单位的户籍控制从春秋时期在总体上维持到今天。”“这是一种制度体系替代另一种制度体系的制度变迁,因此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在中国,“分家”与“立户”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立户,即在分开的小农家庭基础上编制户口,从而形成“一家一户”。家庭是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单位,编户是地域关系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单位。“‘家’和‘户’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异称:‘家’是对家庭作为一个基本亲属组织的称谓,‘户’则是一个具有行政管理意义的名词。”将家和户合为一体,是传统中国制度的重要特征,反映了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的双重叠加。
家户制是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基本单元制度。与原生的原始公社制、次生的宗法村社制相比,它是一种再生的与国家有着直接联系的社会基础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建立在生产力比较发达和次级国家基础上,因此它主要在汉民族地区实行。
三、家户制的政治形态构成
家户制是以家户为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元,并产生相应的政治形态。家户制的政治形态由以下因素所构成:
(一)家户是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元,个人依附于家户
社会和政治的基本单元反映了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根据摩尔根的划分,在以人身、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基本单元是氏族,个体家庭需要依赖于氏族而存在;在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而在古希腊,组成乡或区的是公民个人。个人作为自然人和城邦国家的公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自治权。这是由其财产关系决定的。
在传统中国,家户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元。从生命再生产看,它是血缘关系单元。这种单元因为血缘关系和姓氏将我者和他者区别开来。从物质再生产看,它是独立的产权单位,财产归家户整体所有,因为财产关系将此家户与彼家户区别开来,同时任何家庭成员个体都不得独占家庭财产;它还是独立的生产和分配单位,人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和统一分配,获得生活资料。所以,传统家庭的重要标识是否“合灶吃饭”。在同一口锅里吃饭的人才能算是一家人。从政治关系看,家户是国家纳税单位,并共同承担法律联带责任。如果家户成员犯罪,家户成员要集体承担责任,直至由血缘关系扩大到株连更多的家族成员,如“株连九族”。这说明,“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
正因为家户是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元,所以它通常以各种显性和隐性的物理、社会和心理边界将各个农户区别开来。家户与家户之间的空间有围墙相隔,家户与家户之间的土地有界碑相隔,家户与家户之间的交往有称呼相隔。人们作为某一个家户的成员得以生存。“无家可归”意味着流离失所,难以生存。一个人独立的标志是“成家立户”。
(二)家长是家户整体的代表,并构成家长制
任何一个集体行动单位都存在着权力。权力是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并体现为支配与服从关系。家户是独立和能动的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元,存在相应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基于家户单位内生的,并集中于家长之手。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需要组织者,将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员组织为一个整体。家庭是不同的成员构成的,并以家庭为单位生产和生活,会产生相应的家庭事务,需要管理者。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单位,要进行对外交往,需要代表者。这三者共同要求,家庭必须要有一个家长,即在家庭成员中居支配地位的人。家长是家庭的主权者,即能够支配家中的一切,甚至包括家中其他成员的生命。家长是家庭的组织者,是家庭成员的联结纽带。没有了家长,家便不成其为家。保有家庭是家长的责任,家长通过管理家庭事务维系家庭的存续。家长是家庭的代表者,代表着家庭整体,集中全家人的意志。与此同时,国家法律进一步强化了家长的权责。尽管国家法律不允许随意伤害每个人的生命,但对于父家长的权力给予了特殊对待。“法律许可他鬻儿卖女,甚或处决逆子。”当然,这种特权与家长的责任相关,即家户成员如有违法,家长要承担首要责任。唐朝法律规定:“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唐律疏议·户婚》)。
(三)围绕家长权威,形成家户成员间的纵向服从关系
家长在家庭的支配性地位是与生俱来、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能更替、不可中断的。家庭首先是由父母与子女构成的。子女来自于父母,有一个发育成长的过程。在成年之前,人是没有独立的自由意志的。因此,父母天然成为可以支配子女的权威力量。子女对父母家长的服从是一种自然天性,与生俱来,而无须证明。由于子女是自己的生产产品,父母对于子女具有无可争辩、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随着父权制的确定,妻子也成为被支配者。“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由于父权制的产生,家长的支配性地位具有唯一性,家长的权力不可分割,更不可更替。尽管子女会成为成年人,具有独立的自由意志,甚至在才能方面会超过家长,但家长的权威是与生俱来、不可改变的,父母的身份永远是父母。正是因为父母地位的不可更替性,使得家长的权力不可中断。直到生命的终结,除非本人主动放弃,否则家长始终保有着家庭权力。
在毛泽东看来,“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四大权力中的两大权力均来自家庭,而政权则以家户为依托。当然,家长权力与其他权力有所不同,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家长权威建立在共同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自愿认同。服从家长也意味着服从自己。因为生命继替也会使自己成为家长。
(四)以“孝道”为核心的家户规则
家户作为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元,需要通过制度规范加以维系。这一制度规范的核心是“孝道”。“孝”是家庭制度中的核心关系——父母子女的上下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从共同的祖先算起,靠近祖先的一辈为‘尊’,距离远的为‘卑’。”“作为个人服从家庭的一种标志,子女孝顺是最受称赞的美德。”“孝”是指子女对于父母意志的顺从。从生命生产看,子女的生命来自于父母;从物质生产看,父母为子女提供生活之源。没有子女对父母的孝,家庭就无法存续。孝可以从多个方面加以表达。如遵从父母意志,听从父母安排,照料年迈的父母,父母去世后的送终和祭祀等等。孟子列举了不孝的行为,指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人成年后当娶妻生子,以续香火,赡养老人。
在中国,“孝”与“敬”是连为一体的。子女的顺从不是基于外部强制的服从,而是基于内心的顺从。“敬”是一种天然的尊重。这种尊重不是同一时间内基于父母子女平等关系而产生的,而是基于时间的变化带来的角色的变化。即前人与后人、前辈与后辈、上人与下人、儿子与老子、媳妇与婆婆都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原有的下位角色会转换为上位角色。“每一组父子关系都是无尽的父子关系链中的一环。因为每个父亲同时也是儿子,而每个儿子按常规来说,都会成为父亲。所有人都置身于这个连续不断的关系网络中……个人在这个亲族关系网中没有自由,因为他四面被亲族包围着。但是他也几乎不存在被扫地出门的担忧,因为他可以从四面得到帮助。他给人的帮助同他期望得到的帮助完全相等。”如果本人不敬重父母,那么也意味着子女也可能不敬重自己。这种时间角色转换的预期,使得人们的孝敬更主要的是基于内心。正因为“孝”产生的是家庭成员基于内心对家庭权威的顺从,成为家庭存续的精神基础,所以“孝”成为家庭精神的核心价值,所谓“百善孝为先”。孝构成人们的行为法则,即“孝道”。
(五)家户至上的家户主义价值观
家户作为血缘单位、产权单位、生产分配单位和政治责任单位,成为家户成员的命运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由此培育出家户整体至上的家户主义。当家户作为基本单元,便将生产与生活、产权与分配、血缘生命延续与社会地位声誉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激发人们发家致富、光宗耀祖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一个人既生在某家,就必须抱定生死与共、风雨同舟的精神,为这家族团体的事业而努力。家族的事业就是他自己的根本事业。”人们的行为逻辑以家户利益为本位。为了家户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由此形成家户凝聚力和团结力。所谓“打架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孙中山因此指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
四、家户制:社会与国家的双向渗透及后果
制度的长期实行,会形成一种反复发生和自然而然的文化模式。这种模式支配着人的行为,形成一种惯性,并深刻影响着政治形态。
从微观政治形态看,家户制度包括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一是社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至上,家庭成员个体依附于家庭整体;二是国家以“编户”为基本单位,编户为基,作为国家的编户高度依附于国家。家户制形塑着中国特有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
在摩尔根看来,“一切政治形态都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在西方,这两种方式和关系是替代性的,其结果是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在中国,这两种方式和关系是包容性的,其结果是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它的微观基础便是家户制度。国家利用自然天成的血缘关系组织家户社会,通过家户叠加关系将社会与国家包容为一体。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核心是血缘关系;作为生产组织,产生财产关系。“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但是,由于以家立户,家庭成为国家的户籍单位。国家通过户籍,将国家意志和行为渗透到家庭之中。通常所说的“皇权不下县”只是就体制而言的,从行为看,国家通过“编户”,从中央到郡县或州县,经由乡里或保甲,一直到家户,从而将国家权力一直延伸到所有人的家门口,人们都通过役税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臣民。户是国家治理的根基。“秦兴,确立郡县制度,地方组织以县为初级区域,然县以下之编组系统,不特秦世未曾改变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之旧制,历代依然以家户为编组之起点。”“家族观念表现于政事法者,首为视家户为编组之单位,次为认家户为政令之所托,再为使家长具公法之责任;且在义理上,以家族无异国家之缩小,遂又拟国家为家族之扩大。”“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日知录·乡亭之职》)。
编户是国家的基本单位,其核心是地域关系;作为税役单位,产生政治关系。由于以家立户,编户与作为社会单位的家庭寓于一体,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家庭意识。人们以家庭的眼光和意识看待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由于政治关系主要体现于税役,使得人们对于国家表现出两种态度:一是家庭本位的家户主义而无国家意识;一是将家庭意识带入国家生活,血缘关系深深渗透到国家进程之中。国家政治表现为“家天下”。从家户看,家长是一家之主,也是一户的主权者;从国家看,皇帝是一国之君,也是全国的大家长。“皇帝通常被尊为全中国的君父”,“皇帝的官吏也都被认为对他们各自的管区维持着这种父权关系。”
社会与国家相互渗透的家户制度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持续性。首先,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基本单位。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言自明的关系,体现着一种稳定性、次序性和传承性。基于这种与生俱来、不言自明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制度和家庭意识具有自然法、自然规则的特点。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以家立户的家户制度,利用与生俱来、不言自明的血缘关系,使得社会获得了一种基础性秩序。这种秩序保证了即使没有国家政权的介入,社会也能自我运转。其次,编户是基于地域关系而形成的基本单位。地域关系通过国家的力量将人们固定在一定的地域内,使得人们只能依靠家庭才能生存。“在西方,农奴是被束缚在某个领主的领地上;在中国,农民则是被束缚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离家出走”一是不可为,二是不能为。户籍制度巩固了家庭制度。费正清认为:“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
正因为家户制度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持续性,所以成为传统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国家立户是为了获得税役,过重的税役会引起农民反抗,结果是王朝的更迭,更迭后的王朝仍然以家户制度为基础。王朝可变,家户不变。“历史上,大动乱所摧毁的是旧王朝的国家组织,而家庭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被动乱消灭的。”这正是中国数千年王朝不断更替而又不断再生的秘密所在。所以,家户制对于中国的意义与村社制对于印度的意义相同,都是维系古老国家长期延续的基础性制度。
当然,家户制度也有其内在的缺陷和惰性,愈是随着时代的转换,这种缺陷和惰性愈明显。其一,家庭内的成员高度依附于家庭,缺乏个性独立。其二,人们只有家庭、家族意识而缺乏国家、公共意识,由此所造成的是一盘散沙。即使是国家的君主也因为“家天下”而难以“公天下”。
以上缺陷在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叠加时,具有自我修复功能。但在近代进入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全球关系时代之后,家户制的内在缺陷使其已难以适应。正是基于国破家亡的危机感,20世纪中国产生了“破家为国”“毁家”的激进主义,要求将人民从家庭制度的堡垒中解放出来,以更为广泛的方式将人们联结起来。这一激进主义浪潮具有破坏性创新的特点,发挥过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它在无情的批判中也忽略了家户制度内在的某些超越时空的价值。如将家庭作为生产单位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愈来愈个体化的社会里,家庭仍然有文化教育、社会和谐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因为利益而造成的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中,家户制蕴含的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仍然有值得重视的价值。这就需要从历史的维度认识家户制政治形态的存续条件,从国家治理的高度认识家户制政治形态的多面价值。
注释:
(1)[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5页。
(2)[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第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1页。
(4)[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第234页。
(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4-765页。
(6)(2)徐勇:《政治学”田野学派“的崛起》,《政治科学研究》(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
(7)(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9页。
(8)(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6页。
(9)(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10)(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
(11)(7)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1-12、16页。
(12)(8)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42页。
(1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5页。
(1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1页。
(15)(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6页。
(1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4页。
(17)(4)[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第6页。
(18)(1)王利华:《中国家庭史》(第1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67页。
(19)(2)宋昌斌:《中国户籍制度史》,西安:三秦出版社,2016年,第397页。
(20)(3)杨联陞:《东汉的豪族》,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页。
(21)(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77页。
(22)(5)王利华:《中国家庭史》(第1卷),第168页。
(2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1页。
(2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1-682页。
(25)(8)宋昌斌:《中国户籍制度史》,第397页。
(26)(9)[德]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4-115页。
(27)(10)林浩:《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336页。
(28)(11)林浩:《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第337页。
(29)(1)王利华:《中国家庭史》(第1卷),第164-165页。
(30)(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22页。
(31)(3)[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2页。
(3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55页。
(33)(2)《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页。
(34)(3)[日]上田信:《海与帝国:明清时代》,高莹莹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78页。
(35)(4)[美]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潘兴明、庞朝阳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5页。
(36)(5)[美]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薛刚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58页。
(37)(1)全慰天:《论家天下》,见费孝通、吴唅:《皇权与绅权》,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4页。
(38)(2)孙中山:《三民主义》,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2页。
(39)(3)[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第6页。
(40)(4)[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2页。
(41)(5)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23页。
(42)(6)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第222页。
(43)(7)《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页。
(4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5页。
(45)(2)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第147页。
(46)(3)[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1-22页。
(47)(4)金观涛:《在历史的表象背后》,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