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 江 任中平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学习论坛》202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次数: 7366次
【摘 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维护党的其他纪律的前提,也是党的事业不变质的保障。中国共产党积极吸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严格政治纪律的思想,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以党章为依据,制定了大量关于政治纪律的准则、条例、决议等,要求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在百年政治纪律建设的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纪律学说,始终强调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致力于解决党的政治纪律问题,既重视维护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的制度体系,也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执行的检查与监督。
【关键词】政治纪律;演进历程;有益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发展历程中,与时俱进地推进了政治纪律建设,有效解决了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多种政治纪律问题。党的政治纪律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1]。它在党的所有纪律中居于首要地位,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洁纪律也应当以政治纪律为准则。党的政治纪律主要包含在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之中,所以,它也是成文的纪律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发挥刚性约束的作用,也是他们坚持党的政治原则、基本路线和纲领,完成不同时期的政治任务的保证。党从1921年成立以来,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纪律学说为基础,根据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创造了党的政治纪律理论体系,并且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也积累了有益的历史经验。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思想包含丰富的政治纪律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非常注重国际工人联合会(简称“第一国际”)的支部及其人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列宁也根据俄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情况,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政治纪律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纪律学说对世界上其他的工人阶级政党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起草了第一国际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第一国际的中央委员会在1864年11月批准该临时章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要求第一国际的各支部及其党员必须执行该临时章程。但是法国巴黎支部制定的法文版临时章程,删除了第一国际的临时章程中的“消灭任何阶级统治”的词句,也删除了临时章程中的“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2]的“作为手段”词汇。尽管该支部只是删除了章程的一些词句,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得知该情况后,还是谴责法国巴黎支部的错误行为,并且要求该支部重新制定与临时章程内容完全一致的法文译本。马克思和恩格斯要求第一国际的各支部及其党员不得歪曲临时章程的内容,不得随意删除该章程的字句,实际上是要求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第一国际的政治纪律。巴枯宁宗派原来是第一国际内部的一个组织,该宗派的人员主张个人的绝对自由,否认权威,否认纪律和法律的必要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识到巴枯宁主义者严重违反了第一国际的政治纪律,所以,他们在《论权威》《桑维耳耶代表大会和国际》《所谓国际内部的分裂》等文中严厉批判了巴枯宁主义者的分裂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并且阐明遵守政治纪律的必要性。恩格斯明确指出,“没有任何服从纪律的支部!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末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3]。恩格斯提到,纪律是要求各支部及其党员必须维护第一国际的中央委员会的权威,在思想和行为方面服从中央委员会的意志,他所说的这种纪律实际上也是政治纪律。鉴于此,巴枯宁主义者被开除出第一国际。
列宁在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开展革命斗争与党的建设的过程中,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党的政治纪律的学说。列宁认为,党的成员必须以“制定的章程为基础,也只有严格遵守这个章程,才能保证我们摆脱小组的刚愎自用,摆脱小组的任意胡闹,摆脱美其名为思想斗争的自由‘过程’的小组争吵”[4]。所以,列宁要求党员必须按照党的章程开展政治活动,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党员的思想混乱、党内活动无序的现象。党员严格执行党章,也属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内容。列宁坚决反对党内的派别活动,他认为“任何派别活动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许的,因为即令个别集团的代表人物满心想要保持党的统一,派别活动事实上也必然会削弱齐心协力的工作”[5]。也就是说,党内的派别活动不利于党员建立团结的政治关系,派别人员开展的活动会损害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也会弱化党的实力,不利于党完成相应的历史任务。列宁认为,俄国建立苏维埃政权以后,必须“把无产阶级的绝对统一的力量都投到经济建设这一和平任务上去,都投到恢复被破坏了的生产这一任务上去。这里需要有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组织”[6]。他提到的“铁一般的纪律”实际上也是政治纪律,只有布尔什维克党建立了严格的政治纪律,才能为俄国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列宁还认为,在党做出决议之前,党员可以在不违背党章的前提下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党做出决议之后,党员就不能有“任何破坏或者妨害党既定行动的一致的批评”[7]。也就是说,党员拥有民主讨论未制定好的决议的权利,但是也必须严格遵守党制定好的各项决议。列宁也非常注重监督党员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他认为,开展党员的政治纪律监督有助于防止出现党内分裂的现象。所以,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在1920年建立了与该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地位相同的监察委员会,该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8],以此确保党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二、中国共产党政治纪律建设的百年演进历程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非常注重吸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纪律学说的有益成分,制定不同时期的规则、条例和决议,约束党员的行为,督促党员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党制定的严格的政治纪律,有助于党夺取国家政权、取得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事业的一系列成就。
(一)党在土地革命时期的政治纪律
党的一大制定的纲领、二大至四大制定或修改的党章只是提到了对党员的纪律要求,直到1927年4月5日,党的五大制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才明确提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的应用”[9]。党中央还决定建立省级及以上的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人员构成,并且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员。这是在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反革命政变之后,党认识到了加强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并且通过建立监察机构监督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毛泽东在1927年10月制定的三项纪律中的“一切行动听指挥”,也属于党的政治纪律,即工农军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军事行动。党中央在1927年11月召开的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政治纪律决议案》,该决议案指出,“只有最严密的政治纪律,才能够增厚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力量,这是每一个共产党所必具的最低条件”[10]。这时,党认识到了政治纪律与党的实力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党只有加强政治纪律,才能突出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1929年12月,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召开的古田会议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确定为首要政治纪律,该项原则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政治纪律。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党领导工农红军粉碎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四次“围剿”,巩固和发展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在红军长征时期,针对张国焘分裂红军队伍、另立“中央”的行径,毛泽东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在该政治纪律的约束下,党内的多数干部与张国焘反党反革命的行为开展了坚决的斗争。最终,党领导红军胜利会师,成功实现了战略转移。
(二)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政治纪律
1938年9月至11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指出,“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文件,凡未经决定发表或向下级党部传达者,各中央委员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露”[11]。如果没有获得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的委托,任何中央委员都不能以中央的名义向党内外发布文件与发表有关的言论。中央委员作为党的高级干部,能经常接触关系到党的发展前途的决议和文件,所以,党加强对中央委员的政治纪律教育,要求他们增强保密意识,不随意向其他人泄露党的决议和文件,维护党的政治安全。针对当时的抗日根据地还没有普遍建立以党为中心的一元化领导、一些下级人员向上级人员闹独立、一些工作部门向党组织闹独立、一些党员随意发表事关大局的言论的现象,中央政治局在1942年9月制定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该决定指出,“根据地领导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党的领导的一元化,一方面表现在同级党政民各组织的相互关系上,又一方面则表现在上下级关系上”[12]。党制定该项政治纪律,有利于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党的战斗力,也明确了抗日根据地的党政军民的关系,有助于加强党对根据地的领导,为最终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建立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三)党在解放战争时期的政治纪律
针对当时出现的一些地方党组织不向党中央请示重大事项、经常向党中央请示琐碎事项、延迟向党中央请示重大事项等方面的问题,毛泽东在1948年1月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该指示指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纠正以前那种事前不向上级请示、事后不向上级报告的错误,各中央局和分局的书记必须亲自撰写报告,各中央局和分局应当每两个月向中央主席和党中央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和军区的首长必须随时向军委主席报告和请示作战方针。党中央在1948年3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该指示指出,对于下级党组织发出的所有关于策略及政策的指示和答复、内容重要的报告,各中央局、分局和前委必须向党中央发送一份。毛泽东在1948年5月指出,地方党组织不能“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级的党委政策和策略,执行他们自以为是的违背统一意志和统一纪律的极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13]。党中央在1948年9月制定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区及前委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该决议明确了党中央与地方组织的权力职责,也规定了请示报告的方式和内容。该决议标志着党正式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党中央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下级党组织的重要事项,以便党中央做出有效的决策;是为了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纠正这些党组织的人员在思想上的经验主义和组织上的无纪律的错误,使他们遵守和执行党中央制定的政策和命令。因此,关于请示报告的指示和决议属于党在解放战争时期的重要政治纪律。党制定的关于请示报告的指示和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民军队不必要的损失,也增强了人民军队的高级干部的政治纪律意识,为党领导人民军队获得解放战争的胜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政治纪律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内的一些干部就产生了夸大个人能力、只愿接受他人的阿谀奉承、不愿接受他人的批评与监督,甚至将自己管辖的部门和地区看作自己的独立王国的现象,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在1954年明确指出,全党同志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禁止出现个人主义、分散主义的现象,禁止过分强调个人的作用和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的高级干部要经常向党组织报告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意见,必须向党中央的政治局、书记处或中央主席报告特别重大的政治活动和意见;禁止避开党中央和党组织向外界人员散布小集团或个人的政治意见。
党在1955年3月决定建立县级及以上的监察委员会,新成立的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更强的工作独立性和更多的工作职权,有利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监督。党在1956年的八大会议上制定的党章也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巩固党的统一、维护党的团结局面,不允许违背党的组织原则、政治路线,不允许脱离党的领导独自开展小组织的活动。全党同志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忠诚于党组织,不向党组织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相,不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要善于听取同级人员和下级人员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勇于纠正自己各方面的错误。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制定了新的党章,规定县级及以上、军队的团及以上的党的委员会都要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对党员开展政治纪律的教育、监督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惩罚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随后,中央、地方和军队相继建立了纪检机关,使党的纪检机关形成了较完整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强化党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监督。
(五)改革开放以来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的理论和实践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1980年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该准则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各级党组织要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防止出现个人专断的现象。该准则为党员干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遵守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恪守党的政治纪律提供了依据。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也指出,党员对党的有关问题的讨论形式和范围,不能违背党的原则;必须服从党中央和党组织决定了的事项,不能随意抨击党中央制定的方针和政策;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必须对他严格执行纪律处分”[14]。他提出这些政治纪律的目的是强化党中央的权威,要求党员服从党中央和党组织的意志。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党章指出,全体党员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一致,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也成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局面的政治基础。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必须坚持党中央制定的政治路线,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针对国内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想,中央纪委制定了《关于旗帜鲜明地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作斗争的通报》《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教育,要求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党章,坚决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想和行为。中央纪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政治纪律的文件,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消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在国内的负面影响。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党内的一些人产生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苏联解体以及东欧剧变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受到了重大挫折,国外的敌对分子也恣意抨击共产主义思想。面对这种形势,1992年10月,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上指出,全党同志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就必须继续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在政治纪律检查中出现的工作不协调、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在1993年1月进行了合并,由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开展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形成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监督的合力。江泽民在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召集人会议上也指出,“我们讲加强政治纪律,最基本的就是要遵守党章,按党章的规定去做。对党章的各项规定,所有党员都要遵守,高级干部更要带头遵守”[15]。也就是说,党章是党的政治纪律的基础,全党同志必须按照党章开展政治活动。他在2002年的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七次会议上指出,政治纪律是最根本的纪律,如果党员干部不能遵守政治纪律,那么也很难遵守其他方面的纪律,所以要将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作为选拔和任用他们的重要依据,对“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在政治风浪中经受不住考验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16]。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在此期间也逐渐加大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案件的查处力度,例如,党的各级纪委在1997年至2002年“对8000多名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给予了党纪处分”[17]。各级纪委对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严肃查处,对党员干部具有警示作用,确保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列举了党员干部不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政策、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领导邪教组织,投敌叛变,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通过制定该条例,党有了对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的明确依据。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指出,全党同志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保证政令通行。党员干部贯彻和执行党的政策和命令,是维护党的权威、听从党的指挥的具体表现。他还指出,全党同志公开发表的言论不能丑化党和国家的形象,不能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也不能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必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六)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的理论与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政治纪律建设的力度,并且取得了较多的理论与实践成果。针对党内出现的政治纪律执行不严的问题,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各级党委要承担政治纪律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承担政治纪律的监督责任。这有助于提高党委和纪委对政治纪律的重视程度,履行各自在政治纪律领域的职责。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上也指出,全党同志要遵守政治纪律,“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18]。维护党中央权威是国家的建设事业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政治纪律保证;维护党的团结就是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制造党内分裂;遵循组织程序就是党内人员不能做违背党组织规则的事,必须向党组织请示和汇报规定的事项;服从组织决定就是党员干部要服从党组织的命令,不能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就是党员干部在自身维护好政治纪律的前提下,以自己的行动影响身边人,使他们也能自觉地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2015年8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布,该条例列举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拉帮结派、随意发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的言论等违反党内政治纪律的行为,该条例也有利于对党内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实行常态化监督。为了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党员干部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论坛、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抗组织审查,组织迷信活动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违反政治纪律的旧问题。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全党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对党保持忠诚之心,为党解决突出的问题,为党承担责任和履行责任。政治意识,即党员干部开展工作要符合政治要求,解决现实问题要考虑政治影响,任用和提拔人员要注重政治标准;大局意识,即党员干部要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处理有关事务要考虑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核心意识,即党员干部要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看齐意识,即党员干部要向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定,坚决不做党中央禁止的事情。作为有机整体的“四个意识”,指明了党员干部开展工作的政治方向,也为他们加强自身政治纪律建设提供了行为准则。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在这次会议上将政治纪律列为党的其他纪律之上,进一步突出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使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和履行政治纪律的各项规定。
由于党内人员在严守政治纪律方面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党员干部搞山头主义、变通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执意信仰宗教、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有助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保障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得到全面执行。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实施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纪律”,“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党的其他纪律严起来”。该意见指明了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再次强调了纪律处分条例的权威性、严明政治纪律的必要性。2019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该条例规定,党组织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立法、改革措施、干部任免、项目推进、创新举措等方面的事项,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重大专项工作开展、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事项。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以前制定的请示报告制度,党员干部要遵守的政治纪律的范围也更加广泛。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该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领导干部的“两个维护”不力,“四个意识”不强,不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针对党内的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政治意识不明确、思想观念有偏差的现象,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地方党委必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遵守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党委(党组)要带头遵守党内法规,承担对本组织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的职责。该规定既重申了党对政治纪律的要求,也明确了党委(党组)的政治纪律新职责,有利于继续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意识,端正他们的政治思想观念。
三、中国共产党政治纪律建设的有益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制定关于政治纪律的文件,要求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的局面,遏制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路线、政治原则、方针政策等行为,也为我们党完成不同时期的重大任务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
(一)继承和创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纪律学说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领导世界工人运动的过程中意识到,无产阶级政党只有建立严明的政治纪律,才能在阶级斗争非常激烈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才能获得工人运动的胜利。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求布尔什维克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党员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关于政治纪律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纪律学说。例如,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党组织的成员要遵守党章和党的决议,不随意更改党章的内容,不制造党内分裂等。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发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党内和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纪律准则、条例、意见等。党提出的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不组织党内的秘密集团、按规定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巡视巡察工作、不参加迷信活动、不包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等事项,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没有提到的政治纪律。党提出的关于政治纪律的新内容,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纪律学说。
(二)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中央在革命、建设和改革、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化解中的核心作用。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在政治路线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制定的政治路线,不歪曲、不变通执行党中央的政治路线。定期向党中央汇报重要事项,不准开展派别活动。接受监察机构的监督,履行自己在政治纪律方面的职责。这种纪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党的章程、条例、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效用;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方面与党中央的各项规定保持一致,不做损害党中央利益的行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能够保持清醒头脑,坚持党的政治原则。自觉维护党的安定团结的局面,保障党中央政令的顺利实施。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要想团结所有能够团结的力量,获得无产阶级运动的胜利,既需要建立强大的政党权威,也需要在内部树立一个领导核心。邓小平也认为,“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19]。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建立领导核心,党在全党全国全军树立的领导核心,增强了党员干部对党中央的凝聚力,也增强了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使党能够经受和化解各种考验,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大势,使党的事业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推进党和国家制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现。
(三)致力于解决党内的问题
马克思认为,“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20]。党在不同时期提出的加强政治纪律的措施也是为了解决党内出现的相应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也成了党勇于纠正错误、自我净化和自我完善、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教育的动力。例如,针对党内出现的自由主义、分裂主义、个人主义、主观主义、宗派主义、享乐主义等问题,党通过修改党章,制定关于政治纪律的决议、指示、通知、条例等方式,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参加分裂党的活动;服从党组织的意志,不培植个人势力;贯彻和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随意发表应当由党中央做出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的意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拉帮结派;发扬开拓进取的作风,不违反党的优良传统。这些政治纪律规定有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和理想信念,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敢于正视自身的问题,并且通过加强政治纪律建设,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实际上也体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精神。党的自我革命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也提高了党应对各种挑战、抵御国内外风险、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维护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的制度体系
党的政治纪律建设贯穿于党发展与壮大的全过程。党的百年发展历程表明,我们党始终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不断建立和修订关于政治纪律的法规,使党章中的政治纪律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并且形成了较完善的政治纪律法规体系,推动党的政治纪律从“宽松软”向“严紧实”转变。例如,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就已经建立了关于党内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条例,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又将这种请示报告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党的高级干部的个人言论和活动领域。进入新时代,党的请示报告规定又增加了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创新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党关于请示报告的规定变得更加全面。针对党内政治纪律规定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问题,党也加大了对政治纪律规定的修订工作。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只是规定了政治生活中的政治纪律的基本原则;但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会上又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该准则既列举了党内政治生活中政治纪律存在的不足,也从理想信念、基本路线、党中央权威、政治纪律等方面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该准则更能满足新时代党的政治生活对政治纪律的要求。党制定的关于政治纪律的法规,既有法律的属性,也有显著的政治属性,它是党为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制定的对党内人员都有约束力的规定,也为党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重视党的政治纪律的执行与监督
我们党并不是将制定好的政治纪律束之高阁,而是要求全党同志,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党中央还要求各级党委承担政治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内人员的政治纪律教育与督导。严格执纪还需要建立纪律监督机制,所以,为了了解党内人员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我们党先后成立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十九大后,我们党还将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使党的纪检监察机制更加有效。我们党制定了巡视工作条例,要求纪委承担政治纪律的监督责任,所以,我们党通过党纪的常态检查、国家执法、优化纪检工作的方式,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监督。为了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党对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员实行零容忍的态度。无论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员的官职有多大、社会地位有多高,我们党都会按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我们党对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查处,并不是倡导惩办主义,而是主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加强对党内其他人员的政治纪律的震慑和告诫力度,增强他们的政治纪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和执行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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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519.
[4]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04.
[5][6]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69、121.
[7]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29.
[8]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88.
[9][1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67、478.
[1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760.
[1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31.
[1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32.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2.
[15]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185~186.
[16]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1-01-26.
[17]本书编委会.辉煌历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三十年[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100.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10.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