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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理性:民族特色产业扶贫中农村妇女的行动逻辑——基于贵州省册亨县“锦绣计划”项目的经验考察

作者:刘继文 良警宇  责任编辑:荣宇豪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21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3-03-12  浏览次数: 12219

【摘 要】发展妇女特色手工产业已经成为中国民族地区脱贫治贫的重要方式。理解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产业扶贫中的行动逻辑对于理解产业扶贫的实际效果和实现妇女脱贫具有基础性意义。基于贵州省册亨县"锦绣计划"产业扶贫项目的经验考察,本文发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产业扶贫中的行动逻辑并非完全遵循"道义小农"或"理性小农"的传统解释,而是可以理解为统一于面向现实的"生活理性"。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产业扶贫参与中的"生活理性"具体指向家庭的实现和再生产、社会关系的实现和再生产,以及生活意义的实现和再生产。

【关键词】民族地区;产业扶贫;农村妇女;行动逻辑;生活理性


一、引言

在中国的贫困治理实践中,特色产业扶贫成为民族地区贫困治理的重要路径。“发展妇女手工,组织贫困妇女巧手脱贫”也是中国当前促进农村妇女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2015年起开展“创业创新巾帼行动”,鼓励各地妇联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引导贫困妇女依靠特色手工业增加收入。许多民族地区通过大力发展妇女特色手工产业,将民族文化资源转化为市场经济优势,以实现民族人口的可持续生计。因此,民族地区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选择参与到扶贫产业的生产活动中。那么,面对家门口的扶贫产业,作为产业扶贫的受益者和生产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民族地区的农村妇女是如何采取行动的?她们实际做出的种种选择遵循何种逻辑?

国内学者对农村妇女参与非农行业的研究较为丰富,但多数研究都倾向于讨论农村妇女离开本地外出务工及其带来的各种影响(例如孟宪范,2010;黄祖辉、宋瑜,2008),对农村妇女参与本地扶贫产业的研究相对较少。仅有的关于农村妇女参与产业扶贫项目的文献主要关注扶贫产业发展遇到的阻力与存在的问题(闫坤等,2016)、参与产业扶贫的农村妇女的主要特征(叶宏等,2011)、拆分型劳动体制下的产业转移(黄岩、胡侦,2020)、生产车间的社会空间整合(陆继霞等,2020)等,鲜有文献探讨农村妇女参与产业扶贫的具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背后农村妇女的深层考虑和行动逻辑。此外,以民族地区的扶贫产业作为田野考察对象讨论农村妇女的经济参与问题的研究也很少。鉴于此,本文尝试结合一个民族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的经验考察,深入理解产业扶贫中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行动逻辑。

二、理论回顾与分析视角

(一)理论回顾:“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的论争

理解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产业扶贫参与,首先应当借鉴农民经济行为逻辑的解释观点。“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传统理论是探讨农民经济行为逻辑的理论基础,并围绕“生存第一”和“利润第一”形成了小农行为研究领域的经典论争。“理性小农”认为农民行动是出于经济和利益考虑的理性行动,会考虑行为的成本收益并作出储蓄和投资选择。西奥多·W.舒尔茨(1987)最早提出农民也是遵循经济理性的行动者,认为传统小农未进行储蓄和投资是由于传统农业的资本收益低下,农民看不到投资收益,进而不会增加储蓄和投资。波普金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比拟小农的家庭农场,认为小农是一个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最大利益而作出合理生产抉择的人(郭于华,2002)。“道义小农”一方面强调农民行动是一种维持基本生活的生存取向,另一方面强调农民的经济行为受到社会关系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恰亚诺夫(1996)认为农民作出经济行为选择的主要标准是以稳定可靠的方式满足最低限度的家庭消费需要。卡尔·波兰尼(2007)从社会关系角度补充了“道义小农”观点,认为小农的经济行为嵌入在社会关系中,受到所处环境的社会关系和文化观念的影响。詹姆斯·C.斯科特(2001)则是从农民道德观念角度理解“道义小农”,认为农民的公正思想和合法性观念来自村落生活中形成的互惠原则和这种互惠原则带来的生存保障。因此,农民所持有的公平观念和互惠原则应当被用来解释其境遇和选择。

在探讨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时,一些研究者尝试跳出“理性小农”和“道义小农”的传统解释,结合中国本土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新的解释逻辑。例如,邓大才(2012)认为中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已经无法保持传统的自给自足状态,已被卷入社会化的分工网络当中,因此社会化分工中的农民行动应当被理解为“社会化小农”。陈明(2015)则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已从生产型社会转向消费型社会,农民也由传统小农转变为“消费小农”。在“社会化小农”和“消费小农”的解释观点中,研究者都将被卷入市场体系中的当前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视为“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中间阶段。从实际层面看,当前中国农民经济行为的一大趋势是由生存理性转向经济理性,即“道义小农”转向“理性小农”(李红涛、付少平,2008)。但无论是“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两大传统解释,还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土解释观点,都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一方面,“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往往被视为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定解释逻辑,这种线性的发展进路和将不同的解释观点分立的视角并不完全可取(张龙,2018)。事实上“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的概括都不难在农民的现实生活中找到根据,这两种取向特征可以在同一个选择中呈现(郭于华,2002)。另一方面,在解释农民经济行为时,“社会化小农”和“消费小农”等解释过于强调社会化分工和市场体系的影响,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性文化结构的影响力关注不够。詹姆斯·C.斯科特等“道义小农论”的支持者认识到了小农行为中的道义经济。但道义经济的道德因素和共同体规范过多强调围绕满足基本生存的理性规则,而对摆脱了温饱问题、迈向市场化的当代农民的行为缺乏解释力。此外,无论是“道义小农”还是“理性小农”的解释观点,都是基于农民的农业经济行为进行的讨论,尽管许多观点对讨论非农化的产业扶贫方式仍具有借鉴意义,但需要结合非农产业的特征和性质进行拓展与整合。

(二)分析视角:以“过日子”为核心的“生活理性”

“道义小农”是一种伦理取向的解释观点,在这种观点下,农民的经济行为只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遵循“安全第一”,采取稳定策略,并受到“正义观”等道义因素的影响。而“理性小农”是一种经济取向,在这种观点下,农民的经济行为呈现出理性权衡和风险投资等特点,以高收益为核心追求。事实上,“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二元分立有简单化之嫌。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非农扶贫产业中的参与行为可能并非完全遵循伦理取向或经济取向中的一种,而是两种逻辑共存的复杂实践。因此,笔者选择了一种关系取向的“生活理性”视角,认为无论是“道义小农”还是“理性小农”驱使下的经济行为,最终都是面向现实生活的多样化需求,是通过非农产业的生产活动满足家庭的实现和再生产、社会关系的实现和再生产以及生活意义的实现和再生产。

在中国农民行动的研究中,以“过日子”为核心代表的“生活理性”概念,是许多学者从文化角度理解农民日常行为的关键词。赵普兵、刘义强(2019)归纳认为“生活理性”是当地村民在生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受观念、习俗等影响,为满足自身需求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与行为原则,既有理性算计,也有人文关怀;既有乡土人情,也有民族沉淀,是人适应客观环境的结果,同时也是民族传统与生活习俗的结晶。但总体而言,“生活理性”的概念本身及其理论内涵并未得到学者们的系统阐释和广泛应用。从相关学者对“生活理性”概念的解释中可以认为,“生活理性”概念的意涵基本等同于吴飞(2007)归纳提出的“过日子”概念,因此,本文所使用的“生活理性”是指农村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并被用于指引自身产业扶贫参与选择的行动原则和价值取向。

吴飞(2007)所归纳的“过日子”是对农民一生中所有人生阶段的概括,包括出生、成长、成家、立业、生子、教子、养老和寿终,过日子所追求的是人、财、礼3个要素。对“过日子”概念的理解有助于理解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选择(简小鹰、谢小芹,2015)。过日子直接对应着饮食男女、衣食住行和社会交往,对应着人自身的再生产、家庭再生产、社会关系和生活意义再生产(陈辉,2013)。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是家庭过日子的主要实践者,在日常生活和行动中遵循着面向现实的生活逻辑。虽然“过日子”最初并非用来解释农民的经济行为,但分析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产业扶贫中的实践行为同样可以借鉴相关研究以“过日子”为核心概念对农民行动逻辑的解释。

因此,本文基于一个民族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的实践经验,借鉴“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传统解释,并结合“过日子”的解释逻辑跨越“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简单分类,探讨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产业扶贫中的行动逻辑。本文尝试从妇女主体角度解释其是否愿意参与产业扶贫以及在产业扶贫中的生产投入状况,并从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角度解释其在产业扶贫中的行动逻辑。本文将主要从家庭的实现和再生产、社会关系的实现和再生产、生活意义的实现和再生产3个方面描述和分析民族特色产业扶贫中农村妇女的行动逻辑,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

三、田野点与研究方法

册亨县隶属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是布依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县,也是贵州省布依学会授予的“中华布依第一县”和“布依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基地”。截至2018年末,全县常住人口18.69万人,其中农村户籍人口的占比为78.1%。总人口中以布依族为主体,占总人口的74.9%。册亨县布依族服饰2014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布依族刺绣2015年被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册亨县的服饰几乎包含了大部分布依族地区的服饰风格,无论是样式还是花色品种的丰富性都为其他地区所罕见,纺织和刺绣工艺则是册亨县布依族人代代相传的传统工艺,许多布依族妇女都有纺织刺绣类生产技能1。

综合考虑扶贫对象的劳动需求、所持技能以及当地文化资源,册亨县依托本地区布依族纺织和刺绣传统工艺,于2016年开始正式在全县范围内实施“锦绣计划”,以织布、刺绣、扎染和民族服装服饰为重点发展妇女特色手工业,扶贫产业发展具体分为生产车间、乡镇合作社和自主经营3种类型。锦绣产业2依托于当地布依族文化资源,但其车间、合作社、商铺式的产业形式,区别于西南民族地区广种薄收的种植业和自产自用的家庭手工业为主的传统生计方式,具有资本化和产业化的特征。区别于过去基于“过日子”逻辑学习技艺、从事生产,却仅为满足家庭穿衣和人情交往等需求,农村妇女面对新型产业所遵循的“生活理性”会考虑经济效益和围绕扶贫产业形成新的业缘关系。因此,分析民族特色产业扶贫中农村妇女的行动逻辑时,应当充分考虑扶贫产业的资本化和产业化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理解农村妇女参与产业扶贫所遵循的“生活理性”。

笔者主要运用实地观察和深入访谈等资料收集方法,于2019年7月~8月在贵州省册亨县针对“锦绣计划”产业扶贫项目开展了田野调查。首先,笔者查阅了县志、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文件资料,以求全面地了解当地民俗与地方性知识,并获取产业发展的相关数据。其次,选择于锦绣产业中从事生产活动的绣娘开展深度访谈,访谈内容围绕从业绣娘的个人状况、家庭特征、从业选择、培训参与、生计策略、主体意识等方面。再次,笔者在实际生产车间、家庭小作坊、技能培训现场等产业发展的实地空间观察从业绣娘在实际生产和培训等活动中的参与情况,以更好地了解真实情况,并记录观察中发现的各种细节。通过以上途径获取的资料为本文开展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翔实的信息。

四、民族特色产业扶贫中农村妇女的行动逻辑

(一)家庭的实现和再生产

农民过日子的本质就是家庭的实现和再生产。过日子的主体是家庭,传统小农基本上不存在超出家庭的“业”(陈辉,2013)。对于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来说,家庭就是事业,如何经营好家庭生活是她们开展经济活动的首要考量。

1.家庭一般特征与锦绣产业参与。

通过考察册亨县不同年龄阶段农村妇女的家庭一般特征可以发现,当地农村妇女在不同年龄阶段对应着特定的家庭状态和家庭责任。外出务工,农业劳动,照料老人、子女和孙辈等家庭责任,分别落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村妇女身上。册亨县锦绣产业中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为当地已婚农村妇女,她们的生活重心是家庭,可以说所有经济活动的选择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家庭的实现和再生产。册亨县锦绣产业从业绣娘的家庭一般特征见表1。当地农村妇女在锦绣产业中的参与选择同样是围绕着家庭需求,这一点在不同年龄阶段的从业绣娘身上都有明显体现。册亨县锦绣产业从业绣娘的工作特征及家务和农业劳动承担情况见表2。


表1锦绣产业从业绣娘的家庭一般特征

注:a人数占比是指各年龄阶段从业绣娘人数在锦绣产业从业绣娘总数中的占比,该项数据由笔者根据册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统计数据“册亨县2019年‘锦绣计划’就业人员台账表”整理所得。


表2锦绣产业从业绣娘的工作特征及家务和农业劳动承担情况

注:a自主经营是指绣娘租赁或购买沿街商铺,帮人定制服饰或制作成衣售卖。这一工作形式对从业绣娘的生产技能和资金储备要求较高,需要掌握全套制衣的生产技能,也需要一定的资金购置生产设备、租赁或购置沿街商铺。


从册亨县布依族妇女在日常生活和锦绣产业参与中的行为看,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经济行为上呈现出家庭本位的个人主义倾向,家庭是最为核心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围绕家庭的照料需求、农业劳动需求、现金需求开展经济活动,具有家庭本位的特征。对当地农村妇女而言,无论是采取何种生计方式,最终的目的都是把自家的日子过好,而把日子过好是指家庭维系和发展的各项需求都能得到满足。经济收入是家庭维系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妇女首先要完成其在各个年龄阶段所承担的家庭任务,然后才能考虑经济收入,根本目的是要维持家庭的良好运转。因此,应当透过家庭生命周期和妇女的家庭角色来理解妇女在产业扶贫中的具体参与,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扶贫产业中或积极或消极的参与表现简单地归因于思想观念等个体因素,而是应充分考虑其家庭责任在家庭生命周期内不同阶段的具体要求。

2.家庭照料责任与农业劳动女性化。

扶贫产业为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提供了不用远离家庭即可从事的手工业,但扶贫产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企业生产要求与妇女生产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目前,册亨县锦绣产业的发展方向是通过龙头企业拓展外部市场和组织车间生产。在产业链向现代化生产转变的过程中,生产过程对工作时间和生产时长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与留守妇女对工作形式的灵活性要求之间出现了矛盾。在这一过程中,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工作与家庭的平衡之间倾向于以满足家庭需求为先,这背后是她们受到家庭照料和农业劳动任务的现实约束。

随着男性越来越多地外出务工,民族地区农业活动女性化越来越明显。家里老人还有劳动能力时,年轻妇女相对能够从农业劳动中解放出来并从事其他产业,而当家里老人劳动能力渐弱时,农业生产和家庭照料就严重限制了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空闲时间。“顾家”为先的行动逻辑,既是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放弃收入较高的外出务工机会而选择留守的主要原因,也是锦绣产业中出现“生产稳定性无法保证”“绣娘说走就走”“企业不敢接大订单”的原因。赚钱被认为是男人的事情,家务劳动和子女抚育的责任在当地文化结构中天然地落在妇女身上。“家本位”或家庭主义在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当下的生活逻辑中仍有主导影响,她们在进行家庭经济行为决策时首要考虑的不是赚钱,而是顾家。

民族地区农业活动女性化是册亨县农村妇女留守乡村和参与锦绣产业生产劳动时间少的重要原因。但随着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开展,也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所在的家庭失去了土地,但她们依然无法增加参与锦绣产业生产的劳动时间,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家庭照料已成为当地妇女的重担。汪淳玉、叶敬忠(2020)在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调查中就发现,家庭照料已经上升为现阶段留守妇女的主要负担。不仅照料的时间延长、负担加重,而且照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也发生了变化。由于册亨县布依族有多生多育的传统习惯,妇女长期承担着子女抚育的责任,再加上结婚时年龄偏小,生育期偏长,有许多已经有了孙子的妇女还有公婆需要奉养,又有成年子女和孙辈需要照料,三代人的照料压力集于一身,家庭照料活动的周期长、任务重。

村落文化和父权制规范将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家庭分工中的角色固化,她们面临家庭照料和农业劳动的双重任务,从而限制了其在锦绣产业中的参与。锦绣产业的现代化发展方向和当前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较高的工作灵活性要求之间已然出现了矛盾,如何折中调和是需要思考的方向。

3.一切为了孩子。

“一切为了孩子”是册亨县农村妇女对自己的留守状态和工作选择的自我解释,调查中可以发现,在当地农村妇女完全不同的行为选择背后,可能存在某种相同的动力逻辑。务工还是留守,以及在锦绣产业中投入程度的不同选择,都与下一代的日常照料和成长成才带来的货币需求相联系。册亨县参与锦绣产业生产的许多农村妇女都有过外出务工的想法或经历,最终让她们选择留守或回归乡野的主要原因还是孩子的照料需求。这些妇女普遍认识到,小学和初中是自己孩子非常关键的时期,这段时间必须要认真陪伴和照料,打工赚钱不再是最重要的。册亨县绝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村妇女没有能力解决子女在务工地的教育和照料问题,子女基本上都是在本地就学。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放弃较高收入的外出务工机会而选择留守和在本地锦绣产业中灵活就业,不仅反映出传统的两性分工格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妇女对隔代教育、留守儿童问题的认识,母亲角色的回归是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市场与家庭关系中的理性妥协。调查中可以发现,许多妇女在车间和合作社做工时会把孩子带在身边,车间做工和合作社做工的工作形式能够为当地妇女提供整合生产空间和子女照料空间的可能。工作场所提供的满足孩子学习和娱乐的空间,能够有效地解决绣娘工作时照顾孩子的后顾之忧,也直接影响绣娘在锦绣产业参与中的就业选择和积极性。

传统社会中的“过日子”是面向农村生活的,子女成才意味着拥有相对熟练的农业技能和符合伦理要求的人格。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农村生活失去吸引力,现代教育被塑造成国家振兴和改变农民家庭命运的良药(王思琦、柴万万,2015)。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由于自身受教育水平低、语言沟通和工作技能等多方面受限,更加认识到现代教育的必要性。子女通过接受现代教育获得知识、增长技能,进而脱离农村并融入城市生活,也已经成为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判断自己过上好日子的新标准。子女成长成才引发的家庭现金需求也迫使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在锦绣产业从业的许多绣娘也都是为了子女教育和发展而积极寻求更高收入,进而做出从业方式或生产内容的调整。家庭照料的现实任务也没有完全束缚这些绣娘的经济行为,例如,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小学普遍没有寄宿制,因此,当地发展起一种小学生托管业务,负责接送孩子上下学、辅导作业、管理食宿,孩子周末由父母接回家。有些绣娘会选择将小学阶段的孩子交给专门开展托管业务的“阿姨”,以获取更多时间在锦绣产业内做工。这种能够减轻母职压力和增加工作时间的做法得到了许多绣娘的青睐。

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扶贫产业生产、理性调整从业方式和生产内容的经济行为背后,往往对应着比较紧迫的家庭货币需求。当地妇女在锦绣产业参与中呈现出精于算计、利润取向的行为模式,集中表现在家里有孩子上学的阶段。布依族有多生多育的生育习惯,为此家庭需要承担多个子女的教育支出,处于货币压力大的阶段延长。而这一阶段过后,随着家庭现金需求的降低,外出务工妇女的回乡意愿明显增强,锦绣产业的从业绣娘在创造性和积极性上也会相对减弱。因此,在考察锦绣产业从业绣娘的流动性和积极性时,也应当注意子女受教育阶段家庭现金消费需求的变化对其参与产业生产、调整从业方式和生产内容等经济行为和选择的驱动。

(二)社会关系的实现和再生产

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生活中“不能关起门来过日子”,在经营好自己家庭的同时,也要面对一个以亲缘、地缘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地方性的社会交往对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要把日子过好,不能脱离社会关系网络,而是要通过人情往来和日常互助维系熟人关系。

1.亲缘、地缘关系的维系。

当锦绣产业的从业绣娘被问及为何选择在本地就业而不外出务工时,社会关系的维系是她们回答的重要原因。村落是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无法脱离的物理生活空间,当地妇女的安家选择最终都要回到本乡本土,再加上布依族民族节日众多、礼俗活动丰富,家庭中需要有成员可以稳定地参与民族节庆和社交活动,因此男性务工、妇女留守是当地大多数农民家庭的理性选择。农民在自己的熟人圈内进行的人情往来,是生产和再生产熟人关系的核心方式(陈辉,2013),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同样如此。从过日子的角度说,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都是组成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民族地区农村妇女不仅代表自己进行社会交往,也常常作为家庭代表参与交往活动,成为家庭维系社会网络的纽带,这也是许多妇女放弃外出务工而选择参与本地锦绣产业的重要原因。

作为民族文化特质的重要部分,布依族的民族服饰、土布、绣品都可以作为用于交换的礼物,凝结着布依族人的社会文化关系。但当地很多年轻人已经不再具有纺织刺绣类技能,需要购买土布和服饰等,这就为当地锦绣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选择脱离生产车间和合作社而自主经营的绣娘,大多是在本村或本乡(镇)租赁距离自家住房不远的沿街商铺,主要承接附近居民的民族服装定做需求,生产能力较高的绣娘也会制作成衣拿到县城或其他乡镇摆摊售卖。在相对陌生化的县城集市,绣娘们会选择遵循市场规律和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而在本村熟人网络中承接订单和完成销售时,她们在价格制定上需要考虑关系维系和社会评价。绣娘们将自己的手工生产技能作为参与熟人社会互惠活动的资本,围绕日常制衣和销售活动,通过不收钱、少要价等方式,在熟人网络中积攒人情,以求维系良好的社交网络,便于在自家需要帮助时能够得到他人的帮助。这是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经济行为中维系亲缘、地缘关系的表现。

2.业缘关系的再造。

锦绣产业是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中新发展起来的产业形式,围绕锦绣产业所形成的业缘关系往往是以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许多绣娘表示自己进入生产车间或合作社工作起始于熟人的介绍。在进入锦绣产业之前,这些绣娘大都是从身边熟人那里获得关于锦绣产业的信息。当绣娘完成工作并获得满意的收入后,她们会带动身边更多的亲戚或同乡参与锦绣产业的生产。相较于企业招工人员或妇联工作人员的介绍,当地妇女更加愿意相信身边那些已经参与其中并且工作过一段时间的熟人提供的更为详细和准确的描述。她们经由熟人介绍获得准入渠道,并倾向于选择和同村或熟识的人在同一生产空间工作,由此就形成了锦绣产业以亲缘和地缘网络扩散就业的情况。工作一段时间后,许多绣娘依托业缘关系形成了新的人际网络。在同一车间或合作社工作的都是附近不同村落中年龄相仿的妇女,她们会与那些工作稳定的绣娘交往,在生产活动之余围绕生产技能、子女教育、务工经历等共同话题展开交流,进而形成新的业缘关系。合作社和生产车间等锦绣产业的生产空间,不仅成为传统亲缘、地缘关系网络继续联结的载体,也为从业绣娘提供了新的人际交往机会,打破了以往局限于亲缘和地缘的交往格局。但是,也有部分车间的绣娘交往意愿不强。这部分车间设置于易地搬迁安置区,绣娘来自不同乡镇,在进入车间前并不相识;并且这些车间组建的时间较短,生产效益不显著,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因此,绣娘来这些车间做工多是短期的谋生选择,并没有强烈交往意愿。

生产空间内的情感密度和交往机会也可能会影响部分绣娘是否愿意积极从事锦绣生产,以及影响她们在不同车间、合作社间的流动。部分绣娘最初选择参与锦绣产业就是出于打发时间和社交的需求,但无论初次选择是否以此为目的,参与锦绣产业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她们的交往和休闲需求。例如,在由红旗村老年妇女自发组成的阿妈锦绣坊,老人们相互熟识,白天在锦绣坊从事生产活动,晚上相约一起演布依戏、跳民族舞,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相互交织,形成稳定且紧密的小团体。老人们在共同的生产活动、交往活动、娱乐活动中具有极强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源生锦绣坊的负责人ZSM也在接受访谈中表示,安置区设置的扶贫车间大多比较冷清,互不相识的绣娘在生产过程中难以形成稳定的业缘交往,而由她所筹建的源生锦绣坊之所以能够组织起来相对稳定的从业者,主要是因为旧的业缘关系的带入,即当前的从业者大多还是自己之前在乡镇设厂时认识并带来的绣娘,且绣娘们在共同活动中形成了稳定的交往关系。调查中有不少绣娘提及,希望生产空间能够满足交往和休闲需求。

(三)生活意义的实现和再生产

过日子不仅是经营生活的过程,还内含着人的生活意义。把日子过好便是人生的意义,是人生活的理由。“人生意义”通常有两个来源:一是来自既有的社会文化传统,二是来自个体的思索(陈辉,2013)。社会文化传统逐渐内化为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行为惯习,使得她们按照父辈和身边他人的方式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民族农村地区快速发展变革的时期,社会文化传统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妇女也内生出主体性意识和对生活意义的独立思索与追求。

1.社会声望的维持与获取。

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生活于熟人社会中,生活意义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身边他人的社会评价。很多当地妇女表示,“女人一辈子就是活个好名声。”当被问及什么样的社会评价算好名声时,“勤快”“节俭”“顾家”“会烧饭”“会收拾”等是她们公认的对女性的褒奖和赞扬。不难看出,这些正向评价都是围绕妇女的家庭角色和家庭责任的,“会过日子”是当地妇女希望和能够获得的最符合期待的社会声望。

夫妻合作经营家庭的共同目的是把日子过好,而社会文化传统对夫妻双方的角色期待明显不同。对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正向的社会评价来源于农业劳动和家务劳动中的“勤”,以及家庭支出上的“俭”。这种围绕家庭经营对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进行社会评价的方式也在长期的实践中成为当地文化结构中的共识,逐渐强化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传统角色,并要求妇女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家务劳动和家庭成员的生活起居上,甚至对不遵循这一角色分配的妇女进行诟病。父权制规范和对妇女的传统角色要求,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评价,影响着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外出务工和产业扶贫参与中的行为选择。随着当地城镇化和产业化进程的推进,这种传统角色定位的影响仍然存在,父权制依然影响着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自主选择,但其影响力开始减弱,逐渐变为负面规约,一定程度上约束着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经济参与和主体性发挥。

在传统性别分工的约束下,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外出务工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她们在传统家务劳动中扮演着主要角色,就业范围也多局限于农业生产领域。但是,很多妇女并不甘心只在家庭场域从事家庭事务和农业生产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她们更愿意在家庭之外从事多元的非农生计活动,特别是相对年轻的有过务工经历的女性。在子女接受现代教育等带来的家庭货币需求日益增长的现实条件下,许多当地妇女在合理安排家务劳动后积极寻求经济收入的行为也逐渐获得了正向的社会评价,越来越多的当地妇女承担起家庭经济功能并开始从事非农产业。经济地位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增能和赋权。家庭照料和家务劳动合理安排下的经济参与也成了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获得正向社会评价的来源,她们在情感上、经济上、思想上更加独立。

2.产业扶贫中的主体性发挥。

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以及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自主、自觉、选择和创造的特性(姜佳将,2018)。产业扶贫给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带来的不仅是就业和获取经济收入的机会,还为她们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和发挥自主性的渠道。册亨县锦绣产业中的从业妇女是否愿意积极参与到产业生产当中来,以及以何种方式参与进来,也在一定程度上与自身在生产过程中主体性发挥的诉求有关。

在产业扶贫过程中,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自我角色认知,即认为自己是产业发展的参与者还是仅仅将自己视为扶贫对象,所产生的生产积极性是完全不同的。例如,锦绣产业开展的培训活动大多是由妇联或人社部门主办的,在培训活动前未能将培训者、培训具体内容等信息及时告知参训绣娘,绣娘们在培训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选择等方面缺乏自主性和发表意见的渠道,因此难以对培训活动产生认同,参与意愿也不强。相比之下,由地方能人主办的培训活动得到了绣娘们的欢迎。布依族服饰、布依族刺绣等非遗传承人在县文化部门的支持下,也会定期开展刺绣、缝纫类的技能培训活动,大都能够吸引附近的绣娘前来学习。地方能人会根据绣娘们的日常实际生产需要来安排培训内容,同时,绣娘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结合自己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纺织、刺绣、缝纫等方面的技术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进行有针对性的请教。区别于县妇联或人社部门开展的培训,绣娘们更愿意参加自己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培训活动。

同样,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生产活动中充分发挥自主性也能够提高其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主性是指主体在不受外部力量的控制下,能通过独立的理性接受、判断和选择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取向。册亨县妇女参与锦绣产业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对生产内容(服饰、包等)、针法运用、花色选择、生产时间等方面的自由把控。许多个体经营的绣娘在接受访谈中表示,自己脱离车间或合作社生产而选择自主经营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也有对生产自主性的追求。在农业劳动中,农民都是在自家土地上进行耕种,在劳作时间的安排上比较随意。传统生计的劳作方式,使得一些绣娘在面对工作时间和空间相对固定的车间或合作社生产时产生了不适应。自主经营的绣娘能够在时间安排和实际生产活动中掌握更多的自主性,发挥更大的创造性。“为了自己干”以及对自家产业的认同感,使得部分绣娘在个体经营中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和更大的创造性。

3.民族文化与地方发展的诉求。

当前中国不同地区的村庄中,农民在超出家庭层面具有不同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贺雪峰,2006)。在册亨县锦绣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也有部分绣娘在经济行为中具有超出家庭层面的认同和行动,主要表现在对锦绣类民族文化的坚守,以及对本村、本县产业发展的责任感。对民族文化和地方发展的认同,使得超出自己家庭以外的民族和地区成为她们行动考量的认同单位,进而驱动其在锦绣产业中的积极投入。

获得非遗传承人制度性身份的绣娘,在生产过程中更容易产生其他妇女少有考虑的传承意识和传承行为。例如,针对所生产民族服饰的民族特性消减问题,省级布依服饰传承人WJC说道:“现在许多绣娘所生产的民族服饰不再使用当地纺织的土布,而是选择从兴义市或外地购买成本更低的布料,新花纹式样的使用对布依族服饰民族特色的保持和服饰文化的发展可能会产生冲击。”因此,她在生产中坚持使用本民族特色的土布和手绣花纹。WJC在个体经营的同时,还通过免费招收徒弟和开展培训的方式推动布依族服饰文化的传承,并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在当地小学的兴趣课上教授孩子们绣花等传统技艺。源生锦绣坊的负责人ZSM为维持锦绣坊的稳定生产而接受了部分时装订单,但仍然坚持留出一个车间用作民族服饰的生产。由此可见,相较于其他绣娘更加关心个人生计问题,也有许多绣娘会在产业发展中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问题,并以自己的方式开展传承工作。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是驱使民族地区部分农村妇女参与锦绣产业生产和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的动因。

乡村的规范秩序对乡村的富裕成员提出了一定的行为标准。在村民间的互动中,存在着特殊的互惠原则,即人们的道德期待,这种互惠原则的存在是客观的(詹姆斯·C.斯科特,2001)。大寨村合作社理事长WQ,是全村最早从事民族服饰生产的绣娘。2016年大寨村村委会计划在本村兴办锦绣合作社,便邀请WQ回村共同筹办,带领本村妇女就业和增收。最终,WQ全票当选为大寨村锦绣合作社第一任理事长,带领本村妇女生产民族服装、挎包等,并通过调用自己之前的销售网络、联合村委会打造网上销售系统、生产多种类型文创产品等方式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在锦绣产业中率先获得成功的绣娘,往往被赋予带动其他绣娘和本地经济发展的责任,她们也逐渐将这种责任内化为自身追求。对地方发展的责任和使命也是驱使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参与锦绣产业生产和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的动因。

五、结论

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产业扶贫中的参与行动与所处的文化结构紧密相连。区别于“一切为了生存”或“一切为了利润”,“生活理性”强调的是“一切为了更好的生活”,而生活是一个集“道义”与“理性”为一体的复杂过程。因此,在产业扶贫实践中,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行动逻辑并非完全遵循“道义小农”或“理性小农”的传统解释,而是可以理解为统一于面向现实的“生活理性”。这种“生活理性”具体指向3个方面的内容:家庭的实现和再生产、社会关系的实现和再生产以及生活意义的实现和再生产。基于贵州省册亨县“锦绣计划”产业扶贫项目的经验考察可以发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经济行为中表现出家庭本位的个人主义倾向,家庭是最为核心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围绕家庭的照料需求、农业劳动需求、现金需求开展经济活动,具有家庭本位的特征。社会关系的维系是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参与本地扶贫产业中作出决策的重要考量,她们作为家庭代表参与村落的人情往来,成为家庭维系社会网络的纽带。生产空间内的情感密度和交往机会也可能对部分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是否愿意积极参与扶贫产业生产,以及在不同车间、合作社间的流动产生影响。传统性别分工和角色定位的影响仍然存在,父权制依然影响着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自主选择,但其影响力开始减弱,家庭照料和家务劳动合理安排下的经济参与也成为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获得正向社会评价的来源,使得她们在情感上、经济上、思想上更加独立。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培训活动和生产活动中是否具有充分的自主性也直接影响其从事扶贫产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民族文化和地方发展的认同,使得超出自己家庭以外的民族和地区成为部分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行动考量的认同单位,进而驱动其在扶贫产业中的行为选择。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发展机构、社会组织和政策研究者只有明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这种面向现实的“生活理性”,才可能有针对性地理解和帮助妇女,进而实现民族地区的妇女发展和产业发展。这就要求尊重产业扶贫中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为处于弱势的扶贫对象。首先,为了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扶贫产业中的劳动参与率,一方面要设法促进民族地区低龄儿童托管和抚育机构的规范化发展,减轻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照料儿童的压力;另一方面应当加快完善养老保障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民族地区农村妇女赡养老人的压力。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将民族地区农村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实现其在扶贫产业中的有效参与。其次,扶贫企业应当注意生产空间对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社会交往和休闲需求的满足程度,可以结合民族文化和妇女实际需求,在生产活动中促进兴趣小组、学习小组等非正式团体的建设,进而形成稳定和谐的业缘关系。再次,要注重挖掘民族地区农村妇女个体的行动能力,充分考虑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利益诉求和主体性地位,实现其参与扶贫产业的动力从外力推动向内力驱动转变。例如,通过建设专业协会、产业联盟、民间组织等方式增进扶贫产业内妇女的沟通和互助,并在产业发展方面提供技术培训、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等规模化服务。最后,妇联组织在代表妇女群体进行政治沟通和作出产业发展决策时,也必须充分了解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畅通表达诉求的渠道,帮助她们在产业发展中获得更充分的参与感和自主性。


参考文献

[1] 陈辉,2013:《“过日子”:农民的生活哲学--关中黄炎村日常生活中的家庭主义》,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 陈明,2015:《从“社会化小农”到“消费小农”--基于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思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3] 邓大才,2012:《社会化小农:一个尝试的分析框架--兼论中国农村研究的分析框架》,《社会科学研究》第4期。

[4] 郭于华,2002:《重读农民学经典论题--“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读书》第5期。

[5] 贺雪峰,2006:《公私观念与中国农民的双层认同--试论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行动逻辑》,《天津社会科学》第1期。

[6] 黄岩、胡侦,2020:《外发工厂:拆分型劳动体制下留守女工的兼业生产》,《妇女研究论丛》第1期。

[7] 黄祖辉、宋瑜,2008:《长江三角洲农村妇女流动的决定因素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8] 简小鹰、谢小芹,2015:《“过日子”与农民的生活逻辑--基于江汉平原L村的经验考察》,《长白学刊》第1期。

[9] 姜佳将,2018:《流动的主体性--乡村振兴中的妇女意识与实践》,《浙江学刊》第6期。

[10] 卡尔·波兰尼,2007:《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1] 李红涛、付少平,2008:《“理性小农”抑或“道义经济”:观点评述与新的解释》,《社科纵横》第5期。

[12] 陆继霞、吴丽娟、李小云,2020:《扶贫车间对农村妇女空间的再造--基于河南省的一个案例》,《妇女研究论丛》第1期。

[13] 孟宪范,2010:《回流农民工的变化--基于对返乡打工妹的考察》,《江苏社会科学》第3期。

[14] 恰亚诺夫,1996:《农民经济组织》,萧正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5] 汪淳玉、叶敬忠,2020:《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留守妇女的新特点与突出问题》,《妇女研究论丛》第1期。

[16] 王思琦、柴万万,2015:《“过日子”逻辑与农民的教育选择》,《北京社会科学》第1期。

[17] 吴飞,2007:《论“过日子”》,《社会学研究》第6期。

[18] 西奥多·W.舒尔茨,1987:《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 闫坤、于树一、刘新波,2016:《论引入性别因素的精准扶贫--以绵阳市特困县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6期。

[20] 叶宏、马海五达、木乃铁哈,2011:《民族地区妇女参与产业扶贫的问题分析和政策建议--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为例》,《毕节学院学报》第12期。

[21] 詹姆斯·C.斯科特,2001:《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2] 张龙,2018:《参照经验与综合情境:对河北定州农民种地实践的一种解释》,《社会学评论》第4期。

[23] 赵普兵、刘义强,2019:《惯习、秩序与生活理性:一个民族村庄的治理逻辑--基于西藏自治区江孜县A村的观察》,《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


注释

1(1)参见政协册亨县委员会,2016:《册亨风物志》,贵州民族出版社。

2(2)本文基于贵州省册亨县“锦绣计划”民族特色手工产业扶贫项目开展分析,文中统一使用“锦绣产业”作为贵州省册亨县“锦绣计划”项目所发展的扶贫产业的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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