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金海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东南学术》2016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次数: 3784次
【摘 要】一般情况下,农村社会中第一大姓氏成为了村庄权威人物的主要来源,但不可高估,还有些村庄的第一大姓根本没有当选为权威人物;不过,第一大姓成为村庄主要权威人物来源的可能性则要高一些。较大的姓氏也经常性地成为村庄权威人物的来源,但在可能性上仍然低于他们在村庄中的比例构成,在主要位置上的任职率也均低于平均值。而村庄的小姓则是另外一种情况,他们在所有位置上的任职率均远远高于平均值。就此而言,宗族确实影响到了村庄的权威格局,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第一大姓也只在他们占主导地位的村庄有优势,更有相当部分村庄的权威格局是一种平衡或者均衡的产物,这在那些小姓居多的村庄里表现得比较明显。一个非常显著的事实是,虽然各个村庄的姓氏结构多样变化,但权威格局有朝着主导型和均衡型集中的趋势。
【关键词】姓氏;宗族;姓氏结构;权威人物;权威格局
一、问题的源起
关于农村宗族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视角:第一种是历史变迁的视角;第二种是社会功能的视角;第三种是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即探讨宗族对农村社会权力结构或权威秩序的影响。本项研究关注的重点是第三种视角,所以这里仅对第三种视角下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以政治社会学视角研究宗族的成果,根据宗族组织与正式组织及权力的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宗族对村庄民主选举的影响研究,二是宗族势力对村庄权力运行的影响研究。从宗族与正式权力的关系来看,前者是权力的初始分配,具有基础性和实质性的意义,后者主要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发挥与展开,因此,前者更能够体现政治社会学研究的视角。关于这个方面的研究,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地区村庄的宗族通过选举控制村庄正式权力,二是村庄主要宗族通过选举获得了村庄正式组织的主要位置。
关于宗族通过选举控制村庄正式权力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宗族结构与村庄正式权力结构呈现出对应性关系,代表性的为朱秋霞(1998)①、张星久(2004)②等。(2)主要宗族控制村庄正式权力,代表性的有“中国村民自治研究”课题组(2000)③、孙昌洪(2007)④等。
关于宗族通过选举获得了村庄正式组织主要位置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1)毛少君1991年对湖南省临湖县8个《村委会组织法》试点村的分析表明,有4个选举了各自族长为村主任。⑤(2)“中国村民自治研究”课题组2000年对6省6县60个村的调查表明,村支书中大姓所占的比例最高,在“民选”的村主任中大姓的比例达60%。⑥(3)肖唐镖先生20世纪90年代39个抽样村庄的调查结果是,大多数村支书、村主任来自大族、大房;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他们另行调查的10个村治个案村中。⑦(4)张星久对湖北省的研究表明,在大姓为主、或一姓占绝对优势,以及几大姓为主的11个村子里,有8个村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长期是从这些大姓中产生的,所占比例为72.7%。⑧(5)白如冰的跟踪研究更有代表性,他对某地36个村选举前后村支书和村主任所在宗族的调查分析显示,选举前36个村中有22个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为最大族,占村总数的61.1%,选举后居然有28个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为最大族,占村总数的77.7%。⑨(6)孙召鹏随机抽取的30个村中,有宗族背景的村支书(村主任)有23人,占全部数量的76.7%;村委会班子成员有宗族背景的64人,占整个村干部数量71.2%。⑩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农村宗族的存在,对村庄选举及村庄干部的来源确实有基础性的作用,一些大的宗族倾向于控制村庄的选举过程,并因此控制村庄的正式权力;在一些地区,农村主要的宗族确实成为了村庄正式组织主要职位的主要来源。
不过,也有研究者认为,宗族对村庄选举及权威秩序的影响小,或者不受影响。如孙昌洪在对荆州市岑河镇镇东湖村考察的同时,对同处荆州市近郊的庙兴村也进行了考察,他考察该村2004年的选举结果是,产生的主职干部都来源于小姓家族,村庄两大家族任书记、村长的仅仅只有一人,且只任职了一年时间就辞职了。⑪长期从事宗族问题研究的肖唐镖先生在2011年也认为,宗族对村庄选举的影响十分微弱;在那些宗族越是多且杂的村,宗族对选举的影响也就越弱。⑫
还有研究者持更加中肯的观点。如王麒、陈沭岸(2014)认为,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治理建立在基层民主选举之上,在众多影响农村基础民主选举的因素中,宗族社会所从事的活动和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这既有它的历史必然性,也有它的现实合理性。而且,宗族在选举竞争中常常出现大宗大族更易当选的情况,这一现象具有多数原则的客观必然性。⑬
然而,宗族对村庄政治格局的真实影响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宗族真的会成为控制或主导村庄民主选举的结果吗?村庄最大的宗族真的在村庄政治生活中居于优势地位吗?村庄主要干部真的主要来源于大的姓氏吗?村庄宗族结构与村庄权威秩序之间真的存在着对应关系吗?虽然以上研究为我们探讨这些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但仍然无法在一般意义上回答这些问题,也无法准确地判断影响程度究竟有多大?与此同时,这些研究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如因关注宗族问题而研究宗族在村庄政治中的影响;或者主要是一种典型性的研究,并因此选择一些宗族比较兴盛的地区或者是宗族问题比较突出的村庄作为研究对象;或者是研究的对象过少,有的甚至是个案性的研究,仍然局限于研究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特征;或者是仅仅关注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村党组织书记个人等。
二、本项研究的设计
本项研究欲回答这些问题,同时,对上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拓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把判断宗族属性的最主要指标确定为村干部的姓氏,正如有些研究者已经做出的那样。这种拓展有一定的风险,正如朱秋霞曾经指出的那样,这种判断有“牵强附会”的嫌疑。然而,两个原因决定它也并不是没有道理:其一是,判断宗族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姓氏,这点不言自明;其二是,如果通过姓氏无法确定宗族的影响,那么,仅就研究者自己观察到的活动及联系本身也无法确定是宗族自身在村庄政治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另外一个方面是,已有的研究主要以权威人物或选举结果为依据,这里不仅考虑到主要权威人物个体,而且还要考虑到村庄的权威格局整体。
本项研究借助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百村十年”观察平台,在2012年获得了203个村庄主要村干部的姓氏来源数据。这些村庄是“百村十年”观察计划的固定观察点,是在科学抽样的基础上选取的,每个省份选取的村庄数量与该省农村的村庄数量之间有对应关系。分别如下:河南18个,山东16个,湖南13个,四川12个,河北11个,安徽、广东、山西、浙江各10个,湖北9个,云南、江西各8个,福建、江苏各7个,广西、陕西各6个,贵州、辽宁、重庆各5个,黑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各4个,吉林、青海各3个,海南及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各1个。
在变量设计上,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村庄的姓氏及所占比例。鉴于要考察对象——村庄权威秩序的内部构成,只考虑到了排在前四位的姓氏,分别冠以第一大姓、第二大姓、第三大姓、第四大姓,四个主要姓氏之外的姓氏则以其他类代替。这类数据主要通过访谈村庄主要村干部获得的。二是村庄权威秩序中的个体数量。根据规章制度及中国农村实际状况,我们确定了本项研究中的村庄权威秩序,即党组织书记是村庄权威秩序中的第一位人物,村委会主任是第二位人物,其他成员特别是村委会成员依次类推成为第三、第四号人物,其中,委员数量视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是否“一肩挑”在1~2之间变动。这类数据的获得充分考虑了村庄一些主要干部的意见,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得出的。
正如前面已经探讨的一样,我们计划从政治社会学分析的角度,通过不同姓氏在村庄主要干部位置上的数量及位置本身,回答三个问题:
1.第一大姓是否一定会成为村庄干部的主要来源?或者是主要权威人物的主要来源?
2.较大的姓氏是否较多地占据了村庄权威的多个位置或主要位置?
3.村庄的姓氏结构是否直接影响到村庄的权威格局?或者说,村庄不同姓氏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否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在村庄权威格局中的均衡分配?
为了统计分析上的方便,我们的分析逻辑有所调整。
三、研究分析及结果
(一)正式组织单个权威的姓氏来源
从表1可以看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来源中,第一大姓占绝对优势,第二、三、四大姓依次紧跟其后,不过,后三大姓当选人数之和还没有第一大姓人选数量多;其他姓氏也占据了相当的份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委员1的人选来源也延续了这一特征。即是说,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1的姓氏来源中,第一大姓所占的比例大约在50%左右,随后的第二大姓、第三大姓、第四大姓依次递减(有一个情况比较特殊,即在203个村庄中,有61个村庄实行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所占比例为34%。不过,这种情况并不能改变第一大姓在村庄中居于绝对优势的特征,只不过第三、四大姓就顺延上升至第二、三大姓。)。
表1正式组织单个权威人物的姓氏来源
村民委员会委员2的人选来源是一个特例。从上表可以看出,虽然第二、三、四大姓当选该职位的人数及所占比例均与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委员1的人数及比例大致在一个水平位置上,但第一大姓当选该职位的人数明显地少于当选其他职位的数量,而其他姓氏当选该职位的人数及比例则明显地高出第一、二、三、四姓氏很多;仅从数量及所占比例来看,其他姓氏当选委员2的数量及比例均居于第一位。若考虑到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否“一肩挑”的情况,则情况又有点复杂。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在“一肩挑”的村庄中,村委会委员2来源于第一、二、三、四及其他姓氏的可能性分别是38.5%、16.9%、6.2%、6.2%、32.3%;而在没有实行“一肩挑”的村庄中,第一、二、三、四及其他姓氏当选村委会委员2的可能性分别是25.7%、14.2%、9.7%、7.1%、43.4%。很明显,“一肩挑”的村庄中,村委会委员2也是主要姓氏特别是第一大姓竞争的职位,而在没有实行“一肩挑”的村庄中,其他姓氏及外来媳妇才更有可能当选为村委会委员2。
(二)不同权威人物的姓氏来源比较
我们再来考察主要姓氏在村庄权威不同位置上的当选情况,并把它与各个姓氏的平均值(分别是44.71%、19.38%、12.10%、8.03%、15.78%)进行比较。结果如图1(图中不带标记的黑线代表各姓氏所占比例的平均值)。
图1不同权威人物的姓氏来源比较
相对于各个姓氏所占比例而言,第一大姓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委会委员1这三个主要职位上的任职率有所上升,而在村委会委员2位置上的任职率直线下降;第二大姓、第三大姓、第四大姓在四个职位上的当选率均低于他们的平均值;而其他姓氏在四个职位上的当选率均高于平均值,并特别表现在村委会委员2的当选上。这说明,相对于第二、三、四大姓,第一大姓更有可能当选为村庄主要干部,而其他姓氏则更有可能进入这里考察到的所有位置。也就是说,村庄的第一大姓和其他小姓对第二、三、四大姓形成挤压态势,从而在村庄权威位置的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
(三)权威人物姓氏来源的整体代表性
综合四个职位来看,第一大姓当选的比例为44.44%,第二大姓当选的比例为14.95%,第三大姓当选的比例为9.52%,第四大姓当选的比例为5.16%,其他姓氏当选的比例为25.80%。与第一、二、三、四大姓及其他姓氏在村庄中所占比例的平均值相比,第一大姓基本持平,第二、三、四大姓当选的比例均低于该姓所占比例的平均值,其他姓氏当选比例则远远高于所占比例的平均值。
从图2中可以看出:整体上看,姓氏结构与权威人物数量之间保持着一种均衡,特别是姓氏比例与权威秩序之间隐然显现出一种均衡态势;从单个姓氏来看,第一大姓的代表性意义在权威格局得到了切实体现,第二、三、四大姓的代表性意义均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而其他姓氏的代表性意义则得到了突出体现。这可能是选举规则的原因,但更可能的原因是选举的有关规定(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
图2权威人物姓氏来源的整体代表性
(四)姓氏结构与权威格局之间关系
为了探讨姓氏结构与权威格局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先建立两类变量,其一为姓氏结构,其二为权威格局。
根据经验及获得的数据特征,我们把村庄的姓氏结构分为四类,分别是:绝对主导型,第一大姓所占比例越过50%;相对主导型,第一大姓的比例超过或者等于第二、三、四大姓所占比例的总和,或者第二、三大姓之间所占比例差不多,但第一大姓所占比例超过第二大姓10%以上;比例型,主要姓氏所占比例依次等差递减(相互之间没有很大的差距);均衡型,所占比例在两个主要姓氏或者三个主要姓氏或者四个主要姓氏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异(不超过10%)。
而关于权威格局,有必要先确定权威人物数量。为了考察的方便及比较的可能性,我们只选取了村庄的前三位权威人物。同时,按照是否采取“一肩挑”政策,确定:没有采取“一肩挑”政策的村庄中,村党组织书记为第一权威人物,村委会主任为第二权威人物,村委会委员1排序第三;采取了“一肩挑”政策的村庄中,一身两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第一权威人物,村委会委员1、2就依次上升为第二、第三权威人物,由是形成了村庄主要的权威格局。以这三个人物的姓氏来源为基础,把村庄的权威格局也同样分为四类,分别是:垄断型,所有三个主要职位均来源于同一姓氏;主导型,第一个职位和第二个职位或者第一个职位和第三个职位均来自于同一姓氏;对应型,三个职位依次来源于村庄的主要姓氏(因三个职位数量少于主要姓氏数量,故可跳跃,如对应型不仅指三个职位依次来源于第一、二、三大姓,也指来源于第一、二、四姓或第二、三、四大姓,依此类推);均衡型,没有任何一个姓氏会同时占据第一、二个职位,或第一、三个职位,但是,如果一个姓氏占据第一个职位,另外一个姓氏同时占据第二、三个职位,也计入此种类型。
分析结果(见表2)也显示,村庄的姓氏结构与权威格局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经过双边检验,P=0.008)。另外,村庄的姓氏数量越少,姓氏越集中,村庄权威人物就越有可能来源于村中的大姓;村庄姓氏的数量越多,或者相对少数的姓氏在数量上差不多,或者村庄姓氏数量较多,相互之间并没有哪一个姓氏有压倒性的优势,就越有可能形成均衡性的权威格局。因此,姓氏及其结构仍然对村庄的权威结构有很强的决定作用。
表2姓氏结构权威格局交叉表
从图3可以看出:一是权威的两极化特征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均衡型与主导型的两种类型上,有向这两种类型集中的趋势;二是垄断型的权威呈现出两种格局,在绝对主导型的村庄所占比例最大,在其他类型的姓氏结构中所占比例差不多;三是姓氏结构与村庄权威格局模式之间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图3姓氏结构与村庄权威格局模式的关系
(五)第一大姓的任职情况
其实,关于第一大姓的一些分析已经包含在前面的分析中。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大姓相对于第二、三、四大姓更有可能获得村庄主要的权威位置,但不尽然,如正式组织单个权威人物的姓氏来源表图所显示的,第一大姓获得村庄权威主要职位(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委员1)的可能性大约在50%左右。
第一大姓也并不意味着能够控制村庄的权威格局。如姓氏结构权威格局交叉表格所显示的,第一大姓只能主导大约68个村庄的权威格局(包括垄断型和主导型两种类型,分别是27〔8 19〕、41〔21 20〕),占村庄总数的比例为35.6%。
而且,第一大姓作为村庄最大的姓氏,其获得主要职位的可能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整体上看来,第一大姓当选村庄权威主要职位的可能性与所占比例之间呈现了正相关关系。但不完全,第一大姓在村庄中所占比例在30%以下时,当选村委会主任的可能性随着姓氏所占比例的上升而下降,在所占比例为30%~40%之间时,第一大姓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可能性最低;当第一大姓在村庄所占比例约为30%~40%左右时,当选为村党组织书记的可能性仍然可能最小。另外,第一大姓当选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可能性在整体上趋于一致,但与当选村委会委员1的可能性相比则略有不同。
当然,这只是以第一大姓作为分析的对象,如要考虑到整个村庄的姓氏结构情况,则需要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表3姓氏结构与村庄权威格局综合分析
表3结果显示,在第一大姓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村庄中,当选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委员1的可能性都非常大,平均值为70.9%;在第一大姓占相对主导地位的村庄中,当选这三个主要权威人物的可能性就要小一些,平均值为53.7%;在均衡型的村庄中当选的可能性则保持在一个相当的水平上,平均值为36.9%。不过,第一大姓在姓氏结构呈比例型的村庄中,当选三大权威人物的可能性最小,平均值为28.9%,而且,第一大姓当选村党组织书记的可能性最小,只有18.2%。这说明,只是在那些第一大姓占据主导地位的村庄中,第一大姓才有较大的可能左右村庄权威格局。
另外,第一大姓并不一定意味着一定会成为村庄的权威人物。我们的调查表明,在203个村庄中,有36个村庄中的权威人物都不来源于第一大姓,所占比例为17.7%。而在这36个村庄中,有1个村庄中第一大姓居绝对主导地位,在7个村庄中第一大姓居相对主导地位,还有12个村庄属于这里的比例型,第一大姓仍然占相对多数,但仍然没有获得村庄权威的主要位置。
四、研究结论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确如有些研究者已经做出的那样,第一大姓确实成为了村庄权威人物的主要来源,但不可高估,可能性仅44.4%,还有些村庄的第一大姓根本没有当选为权威人物;不过,第一大姓成为村庄主要权威人物(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委员1)来源的可能性则要高一些,在50%左右。相对而言,较大的姓氏如村庄的第二、三、四大姓也经常性地成为村庄权威人物的来源,但在可能性上仍然低于他们在村庄中的比例构成,在主要位置上的任职率也均低于平均值。而村庄的小姓则是另外一种情况,他们在所有位置上的任职率均远远高于平均值(这其中,妇女的贡献功不可没)。就此而言,宗族对村庄权威及其格局的影响不可高估。
不过,村庄的姓氏结构确实影响到了村庄的权威格局,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第一大姓也只在他们占主导地位的村庄有优势,更有相当部分村庄的权威格局是一种平衡或者均衡的产物(既指姓氏之间,也指宗族背景与其他能力之间),而这在那些小姓居多的村庄里表现得比较明显。一个非常显著的事实是,虽然各个村庄的姓氏结构多样变化,但权威格局有朝着主导型和均衡型集中的趋势。
当然,这是一项尝试性的研究,拟通过一般性的统计分析反映中国农村的一般情况。从研究结果来看,已经达到了预计目标;相对于已有的研究成果而言,还深化了一些研究结论。但是,这是一项尝试性的研究,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如只选择了四位正式职位作为分析对象,而没有考虑到各个村庄自身的特殊情况,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村庄的经济状况及职位设置;在这四位选定的职位中,以正式职位作为度量权威的基础,并按照经验确定了以村党组织书记为首的权威秩序;对村庄姓氏类型的分析基于事实的描述及经验,是否科学或者合乎实际情况则无法检验;调研过程中对姓氏所占比例数据的获得依赖于村庄主要领导人的经验性估计;还有作为村委会委员2的成员,并没有考虑到选举规定的实际情况,而统一以其他姓氏概而括之,等等,都有可能削弱或者模糊本项研究的结论,需要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斟酌考虑。
注释:
1、朱秋霞:《家族、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在村庄行政权力分配中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总第23期。
2(8)、张星久:《农村宗族问题与村级治理的初步研究---以湖北省农村为例》,《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3、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中国村民自治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259页。
4(11)、孙昌洪:《江汉平原宗族势力对村治的影响分析》,《当代经济》2007年第4期(上)。
5、毛少君:《农村宗族势力蔓延的现状与原因分析》,《浙江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
6、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中国村民自治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259页。
7、肖唐镖等:《村治中的宗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8、白如冰:《宗族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影响之思考》,《民主与科学》2004年第2期。
9、孙召鹏:《浅析宗族(家族)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团结》2012年第5期。
10、肖唐镖:《村民选举“宗族势力干扰论”可以休矣》,《人民论坛》2011年第8期。
11、王麒、陈沭岸:《南方农村宗族社会与农村基层选举》,《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