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江爱 范 歌 责任编辑:于佳佳 信息来源:《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次数: 5136次
【摘 要】“精准扶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新时代贫困治理的新模式。目前,精准扶贫这场攻坚战进入“冲刺期”,通过山西省贫困县L县Y村的深入调研,从农民主体的视角出发,在分析精准扶贫中不同主体的行为逻辑的基础上,发现精准扶贫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突出问题,试图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帮扶力量嵌入,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内生动力的“外导内生”式协同治理模式,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推动精准扶贫提质增效。
【关键词】精准扶贫;农民主体性;外导内生
一、引言:精准扶贫重在尊重农民主体性
人的主体性即主观能动性,是人作为实践主体在作用于客观世界时表现出来的主观意识和实践活动。所谓农民主体性,就是农民自身在创造和建设活动过程中能够担当主角,主动地发挥自身的智慧和创造力,并能成为创造和建设活动成果的占有人和享有者。
中国农民在历史进程中有其特殊地位,无论是在封建时期、革命时期,还是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民都是推动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主力军。毛泽东特别强调中国农民在中国历史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中国历史上“多数朝代更换,都是由于农民起义的力量才能得到成功的”[1]。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到“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并建立了巩固的工农联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关键也在于农民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力量之一率先走进改革大潮,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村民自治等一系列成果,为推动现代化进程做出了贡献。中国农民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和建设者。如巴林顿·摩尔所说,那种认为农民是历史客体,是历史变化的被动承受者,而与历史变革的动力无缘的观点,已经站不住脚了。在现时代,农民一如革命中坚分子,成了革命的代表,随着中坚分子大获全胜,他们也作为卓有影响的演员而步入历史舞台。在中国和俄国农民发挥了决定性作用[2]。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发表讲话,“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因此,农民的主体性无论在哪个阶段哪个领域都是不容忽视的。
“精准扶贫”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在新农村建设基础上的一种新时代贫困治理模式。现阶段的贫困治理发生两个重要转变。一是由单一的物质脱贫向物质与精神并重的转变,更加强调注重贫困农民的文化素质及思想精神的提升。扶贫先扶志,激发几千万贫困人口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力,使农民在各方力量的帮扶下成为脱贫攻坚事业的主体,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使精准扶贫的阶段性政治任务具有可持续发展意义。二是我国的贫困治理由单向式扶贫向合作式扶贫转变,向贫困村投入社会各方力量,党和国家对扶贫工作的重视,以及一系列扶贫优惠政策的颁布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对扶贫工作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由此,政府、国企及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都已成为扶贫的主体,为脱贫攻坚贡献力量。
这两个重要转变使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农村贫困人口年均减少超千万的显著成效,现阶段的扶贫工作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是更难啃的“硬骨头”。但在部分贫困地区由于基层政府、帮扶人员、村委会以及贫困户自身对农民主体性作用认识不足,使贫困农民成为脱贫攻坚战的被动者,不能充分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致使精准扶贫存在“政府做农民看”,甚至“政府做农民阻挠”的农民主体性缺失问题,也使扶贫主体遇到“出力不讨好”的扶贫困境。
笔者以山西省L县Y村为研究对象,通过与各个主体的深度访谈,就当地精准扶贫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表现、危害、原因及激发农民主体性路径作出分析。
二、精准扶贫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表现
(一)贫困村农民治理主体缺失
Y村地处水库东岸,依山而建,一山一水成为村庄发展的天然屏障。村庄因为水库水势上涨而经历了两次搬迁整合。第一次人口整合发生在1999年,水库沿线自然村的土地被淹没,人口被迫迁移到海拔高的Y村,由此造成人口和土地数量的反向发展,Y村人口由合作化制时期的726人,发展到1030人,而被淹没土地增多,导致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农业生产的资源不足,加之当地政府对农业发展的忽视,有限的农业技术无法抵抗频发的自然灾害,使得农产品质量与产量双低,Y村的这种农业发展状况使得农民对农业发展失去信心,便产生了村庄人口外流的“推力”;第二次水库移民搬迁发生在2008年,当地政府在县城集中修建了水库移民安置区,受水库影响的村民享受每人9000元的政策补助向移民安置区搬迁,但户口仍保留在村里,此次人口搬迁为农民挣脱农村生活过上城市化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契机,增大了村庄人口外流“引力”。在上述“一推一引”的力量下,村庄人口严重流失,目前,全村共有401户,常住村人口66户,贫困户161户,其中46户贫困户常住在村,70%是60岁以上的老人。在农民的眼里,存在着两个世界,一个是外部的开放世界,一个是相对封闭的农村内部社会[3],大部分农民冲出封闭保守的农村走进城市,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及技能缺失,难以支付城市生活成本,他们实质上成为“身在县城的贫困农民”,不少村民发出了“还不如在农村生活”的呼声。因此,Y村正面临着严重的治理与发展的主体缺失、农村发展后生力量不足的结构性贫困问题。
人口人才的流失,使得村庄各项事业发展失去生机活力。一是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缺少人力资本和发展动力以致于集体经济“空壳化”。二是村庄治理分散化。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内,大部分人口在移民区,两地距离较远且没有日常公共交通,组织与群众沟通困难,“四大民主”开展困难。三是教育、医疗等公共基础设施走向破败。如Y村曾是方圆十里内小学教育办得最好的村庄,但今年最后一个孩子小学毕业后,村庄学校彻底“倒闭”了。“留不住孩子,村庄便会陷入对未来想象的贫困。”四是公共互助的乡风文明遭到冲击。市场化利益化发展使农村社会普遍出现精神滑坡,农民的公共精神和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受到冲击,农村社会呈现着马克思所说的“一袋土豆”式发展模式,“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要由别人来代表”[4]。因此,Y村的贫困不仅是物质贫困,而且是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贫困”。
(二)扶贫项目农民发展主体缺失
所谓能动性,就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村庄要想脱贫,必须有产业带动,这已经成为精准扶贫的基本思路,但是引进什么产业,怎样发展产业,产业发展成果如何分配,都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让农民参与产业发展并成为产业发展的主人,在产业中找到归属感,才能使产业发展壮大。L县按照“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推进思路,实施产业开发为核心的扶贫板块推进战略,着力培养壮大能够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实现扶贫开发资金由相对分散投入向整合集中使用、扶持和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转变。全县兴起建造产业项目风,有许多特色产业发展良好,发挥了带动贫困村发展作用,但是不少产业与村庄及农民现状相耦合性差,或农民对这些产业发展缺乏信心与能力,把农业当作“夕阳产业”,农民能动性与创造性无法有效发挥,不相信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创造出财富,使得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农民动员困境,扶贫产业达不到预期目标。
Y村为完成县级政府关于贫困村和贫困户“五有”(村有产业、有合作社、有带动企业,户户有项目、有技能)全覆盖的要求,在乡镇政府及帮扶单位的帮助下,结合Y村情况,培育并筹建了四个主导产业项目,但都不同程度遇到村民的阻挠,以致于产业筹建困难,筹建起来的产业发展困难。第一,在产业筹建阶段,光伏发电项目是由县乡统一协调建设的一项扶贫项目,在Y村筹建时就遇到了村民的阻挠,使得产业难以落地。第二,在产业管理运营方面,为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帮扶单位投资27万元,筹划建立的市政设施配件(爬梯、电缆支架等)加工厂,是归集体所有的村庄主导企业,以集体经济 合作社 农户为利益分配方式。目前,加工厂已经取得生产资源,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现在加工厂还在闲置状态,原因在于村庄缺少加工厂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如管理人员、焊接技术工等,而村里缺少具有管理技能的人才及具有焊工技能的人才,Y村贫困户不能如期参与加工厂的生产运营。第三,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推进Y村农业发展,使农产品商品化,第一书记致力于为Y村村民农产品跑销路,2017年与某大型超市签订协议,但是由于农民缺少诚信经营意识,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掺杂烂尾产品,毁掉农产品正常销路。
(三)农民主体间矛盾丛生
每一个行为主体都以自利为本性,行为主体之间最本质的关系是基于利益与自利的交易关系,都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动机,都会根据成本、受益计算而选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佳方案[5]。农民作为利益主体,是否参与村庄脱贫事业,参与的广度与深入程度如何是由他基于个人价值和期望获取进行利弊权衡而决定的。复杂的乡村社会中的农民形成了自己的理性思维,他们通过“用脚投票”或者利用“弱者的武器”参与维护自己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L县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贫困治理已经历了近30年的历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Y村在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的基础上,村庄基础设施和村民居住条件大有改善。但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出现了贫困对象定位偏离,政策难以落实到户到人,扶贫项目难以生根发芽,以致于扶贫资源效用低等问题。例如,在政策支持下,2008年Y村村集体开办的兔场不到一年便由于缺少技术而遭疫情倒闭。由此,村民普遍对政策指导下农业发展失去信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户的经济问题,也未能充分调动起贫困人口的积极性。2012年至今,开始精准扶贫阶段。山西省2014年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时,实行指标分配式管理,Y村160多个贫困户指标,历史惯性使得大部分村民对此并不上心,便出现了村委“指标安排”现象及识别不精准问题,也就为村庄内部争贫闹访埋下了伏笔。
现阶段按照贫困程度划分,可将Y村村民分为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非贫一般农户及能人精英(村干部也包括在内)。不同群体内心各自算着一笔账,利益化农民以获得的金钱多少以及稳定长远与否来评判每项政策的优劣,并纷纷争贫闹访。首先,农村五保供养人口争议最小。“五保户”必须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2011年开始实施,一般是村里的最弱势群体,Y村符合条件的共两户,在村庄的熟人社会中大家有目共睹,且出于自尊、地位等“道义”原则,农民不愿自己家沦落到如此地步,因此不会对五保户有争议。其次,低保户与贫困户的矛盾显现,农村低保政策21世纪实行以来发展稳定,低保户按人口每年能享受2300多元政策保障性收入,贫困户能享受到的政策低保户都能享受。而建档立卡贫困户是近两年来的新政策,并且出于脱贫计划安排,存在年初进入贫困户系统,年终就出列的情况,相比较低保户,农民大部分认为“还是人家低保户好呢嘛,贫困户脱了贫就没人管了,就算现在有人管,2020年以后谁还管你?”第三,非贫一般农户与贫困户矛盾突显。2015年后半年至2016年开始实施针对贫困户精准脱贫的“五个一批”扶贫项目,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在发展生产、易地搬迁、教育、社保等多个方面享受的待遇差别大。所谓“精准”体现了这些政策优惠只针对贫困户,例如在医疗服务上贫困户享受着“贫困户优先,贫困户看病,可以先就医后付款”等待遇;又如在改善住房条件的易地搬迁政策中,贫困户每人可享受到25000的补助,自筹资金不能超过10000元住上城镇里的房子;再如,在劳务输出方面,贫困户一个劳动力一年连续打工超过4个月便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的一个月200元的劳务补贴;在教育方面,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户子女可享受到每学期500元的生活补助和课间的营养餐,但非贫困户子女不仅不能享受补助,而且营养餐也被拒之门外。这种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使非贫困户,特别是贫困边缘户的心理特别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不仅成年人争相争取贫困户指标,乡村社会中刮起“比穷风”,一边是贫困户不愿脱贫,一边是非贫户争当贫困户,使村庄内部矛盾重重;就连孩子也认为如果自己家能当上贫困户是件光荣的事情,甚至把自己的理想定位于“贫困户”。第四,能人精英利用精准扶贫产业政策谋划赚取更大收益,通过与政府官员及村干部打通关系,借着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名义,谋划建立有名无实的合作社,通过夸大项目预算、上演瞒天过海之计来套取国家资金,造成扶贫资源分配失误及浪费。
由此可见,村庄整体目前形成了一种你争我赶当贫困户或利用贫困户资源的风气,村民对扶贫政策、扶贫资金形成心理依赖,失去自我发展的自主性。
三、农民主体性缺失原因的逻辑分析
精准扶贫是一项以农民为主体、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工程。“一个国家要发展,必须研究农民”,“对农民缺乏了解造成了许多发展规划的失败”[6]。在Y村的精准脱贫过程中,由于基层政府、帮扶队伍、村级自治组织及农民四个主体的逻辑异化,以致行为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进而导致扶贫政策执行及资源分配效率不明显。
(一)基层政府“军令状”式贫困治理逻辑
一方面,为顺利完成脱贫攻坚战,基层政府承担着精准扶贫的主体责任,层层签下军令状,一些基层政府基于自身理性,对其功能定位模糊,存在“对上不对下”忽视农民根本利益的政绩观治理理念,“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于文件与口号层面。在精准扶贫进程中仍然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把自身置于中介或客体地位,自身的主导性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对农民主体性认识不够,忽视农民的根本利益和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在考核导向下,基层政府把精准扶贫当作政绩体现,为在各项频繁考核中取得理想的排名,不被上级政府约谈检讨而选择捷径,将大量扶贫经费和精力花费在过境式扶贫、填表式扶贫、数字式扶贫等迎接检查评估上。这种评估导向使得基层政府忽视了在贫困治理中自身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的主体地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往往不能充分考虑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民的所思、所想和所望,导致由“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转变;另一方面,基层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基本上停留于原有的管理职能,在“管制型”政府体制下,基层政府为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极力压制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各种次生矛盾,强调强化对农民的控制与管理,其目的同样是对上级负责,农民处于客体地位,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对农民而言,基层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充当着管理者的角色,与农民在地位上不平等,信息与沟通不对称,政府与农民之间有距离,甚至有隔阂,农民在与政府的对话中缺少话语权,在政治博弈过程中处于受动地位,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在政府政策的计划和安排下选择脱贫路径。此外,基层政府缺少留住人才、引进人才的机制和项目引进、审核机制,使得资本、人才等要素向乡村社会流通的渠道不顺畅,由此造成基层政府所汲取的发展资源不足,无法带动贫困人口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二)帮扶队伍“任务式”参与帮扶逻辑
党中央针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落后、农民综合素质低等问题,作出了选派优秀机关干部驻村帮扶的决定,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选派77.5万名干部驻村帮扶和18.8万名优秀干部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山西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建立“两包三到”精准帮扶联动机制,实行单位包村、领导包带和工作队到村、党员干部到户、第一书记到岗制度,要求帮扶责任人和帮扶对象精准对接。帮扶单位帮扶哪个村,谁出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由谁担任贫困户责任帮扶人,都是一级级指派入驻的,一些帮扶人员缺乏农民情怀,对扶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自己没有承担扶贫任务的责任和能力,表现出对扶贫工作的抵触心理,但迫于政策形势和行政考核的压力,无奈接受扶贫工作,缺乏参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不遵守“吃住在村、全脱产帮扶”的纪律,也不深入调查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只是做一些填卡照相或捐款送物的表面工作,导致帮扶工作成为“走过场”的“花架子”。一些帮扶干部对扶贫政策和扶贫目标心存疑虑,认为贫困地区的农民愚昧落后,等、要、靠思想严重,根本扶不起来。这种情绪使得帮扶干部在帮扶工作中“上对政策、下对贫困户”两方面消极应对,以“数字游戏”和“文字游戏”应对政策,以捐钱送物应对贫困户,没能深入调查,找不到穷根,扶不到点上,不仅影响着帮扶干部对贫困户真实需求的反映,以及扶贫政策在农村的执行效率,还严重影响着农民对政策的认同感以及对党和国家形象的崇敬感。
(三)自治组织“被动式”自治逻辑
村民自治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自己的组织,因此,村民自治组织应该为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提供组织保障。然而,一方面,由于自治组织能力有限,使得自治组织脱贫规划程式化,缺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科学化精准脱贫规划;信息传递差序化,在熟人乡村社会中,村干部根据关系亲疏远近传递扶贫政策信息;在扶贫资源的分配上呈现非均衡状态。由此,不仅引发了村庄内部矛盾,而且严重影响了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在贫困治理中的权威。另一方面,自治组织角色功能定位偏差,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来源于本村村民的选举与认同,但是在精准扶贫中村委会的行为起点不是以村民利益为主并对村民负责,而是形成了被动性的治理逻辑。首先是角色行政化。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在政府国家与农村社会起着沟通的桥梁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的控制与稳定资源汲取等原因,乡镇政府与农村自治组织长期以来表现为“政强村弱”的乡村关系,尤其是新农村建设以来,乡镇政府为农村社会的道路、水、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提供了包办式管理,由此形成的路径依赖驱使村庄在组织机构设置上与政府部门趋同,在职能发挥上成为政府“代理人”,受动于政府部门,缺乏作为农村社会主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在精准脱贫过程中,村委会等不能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来发展并壮大集体经济以实现自治组织的强大,而大部分村庄发展依赖于政府转移性支付来支撑日常管理支出或是依赖帮扶单位嵌入带来资金项目。其次是村干部行为利益化。村干部多是村庄中的精英人物,是村民选举协商产生的代表村民意志的代表,但是在精准扶贫领域,部分村干部出于私利心“钻”了政策的“空子”,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与政策的优惠,大到假借扶贫项目名义为自己谋利,或扩大项目规模套取政策资金,小到不合理占取贫困户名额领取扶贫物资等。第三是村民自治形式化。部分村庄的村民自治并不能深入群众,抓住内涵,通常是为了完善程序而表现出形式化,制度机制不健全,缺乏村民主动参与的制度平台。组织动员能力弱,自治组织表现出僵化特征,农民的兴趣得不到激发,则无法投入到村庄的脱贫致富中。缺乏对农民实际需求的回应,农民利益表达与需求无法在村内得到有效满足,影响农民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四)贫困户主体能力不足的脱贫困境
从社会互构论来看,贫困问题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行动建构;既需要动员社会结构的资源,也需要个体行动的参与[7]。贫困农民是精准扶贫的对象,是精准脱贫的真正主人公,是贫困治理的关键性主体。无论是贫困户的脱贫致富,还是村庄的发展振兴都离不开农民的个人努力,而农民的努力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农民的主体能力。但是贫困人口不仅表现在经济上的贫困,同时表现在文化上的贫困。第一,在思想观念上固守传统小农思想。落后和不发达也是一种国民落后思想心理状态[8]。由于贫困地区的封闭性以及教育文化建设上的衰落,村民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部分农民缺乏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相适应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接受新鲜事物的周期漫长,从传统小农向现代新型农民的转变困难,因此,贫困农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缺乏资本积累,还缺乏现代化融资、经营等经济理念,以致于其即使有发展的机遇(如政策保障性贷款)时,也蹑手蹑脚不敢去“冒险”。第二,农民自身的脆弱性。表面上的收支平衡经不起如大病、婚嫁彩礼、子女教育费用等需要支出大额资金,此外,由于风险意识与储蓄能力的软弱,面对如自然灾害等未知风险时,农民力不从心,难以抵御。第三,缺乏社会资源。贫困户在社会网络中处于劣势地位,缺乏社会资源,无法为发展投入有效的社会成本。而且优秀人士不愿返乡,外来人才引入比较困难,与外界力量沟通较少,再加上农民自身的能力弱,很难抓住较好的发展机会,贫困户对于发展多抱有顺其自然的态度,村庄难以从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四、“外导内生”:激发农民主体性路径
2018年党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乡村振兴,摆脱贫困是前提。”要提高脱贫质量,核心在于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动员和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农民的切身需求出发,调动农民主动参与村庄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实现国家战略与农民切身需求、村庄内生动力与外部力量的有机衔接,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一)“引导”与“嵌入”
一方面,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贫困治理制度体系,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9]。”第一,精准扶贫是一项国家政治福利工程,包含着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精准安排项目、精准使用资金、措施精准到户、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等“六大精准”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在总结农民作为脱贫致富主体的基本规律、所需环境和条件保障的基础上制定制度规范,降低政策执行产生负外部性效应的可能。第二,为地方政府留出一定的制度空间,使地方政府在扶贫、脱贫攻坚战中可以根据地方特有的发展潜力及民俗风情,探索脱贫路径,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性脱贫模式。第三,还要改革脱贫成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让感触最深切的农民成为扶贫政策与政府行为的“评判者”和“阅卷人”。
另一方面,创新帮扶力量嵌入机制,避免产生内卷化效应。在帮扶过程中,讲求“投入产出”效益和“投入带动”效应,避免单靠行政手段和行政方式而产生的短期行为和盲目投资、盲目开发,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第一,加强帮扶队伍建设,强化帮扶力量。调整帮扶队伍人员结构,采用招募制选拔出拥有农民情怀且有志于乡村建设的“产、学、研、政”各界的优秀人才充实于帮扶队伍,为其提供政策优惠,形成长期驻村或临时项目制等具有不同侧重点的帮扶小分队,使帮扶工作成为一种公益性且具有创造性的项目。第二,创建帮扶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在贫困村、贫困户与帮扶小分队的供求信息互动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增强帮扶力量与贫困村的耦合性,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帮扶队伍在脱贫事业中的专业技能,释放服务热情,也可以消减农民与外来力量的心灵壁垒,使帮扶人员可以快速自然地嵌入农村社会与农民内心,更加直接地发动与组织群众参与到脱贫致富的项目发展中去。
(二)“组织”与“内生”
一方面,加强乡村内部自治组织建设。第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与动员作用,要使农村基层党支部成为推进脱贫攻坚事业的战斗堡垒,使党员成为引领发展的排头兵,坚持加强党建促进乡村发展。第二,继续推进村民自治,使村民自治成为发挥农民主体的组织平台和实践基石,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脱贫致富的受益者和建设者,促进基层民主协商,“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10]。”第三,扶持组建乡村内部新型农民组织。“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11]。”针对不同群体特征,将本来极为分散的农民通过培育经济互助合作组织、文艺社团、老年协会等“草根组织”有机地组织起来并加以合理引导,通过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整合和利用,为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与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组织基础,不仅能够提高村民的自主、独立、平等、协商、民主等主体意识,还促进了矛盾的内部化解决。
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扭转农民“依靠外力”的心理,树立起“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信心,激发农民内生动力。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实现精神脱贫。通过教育和培训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文明程度,帮助其树立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的坚定信念和现代化市场化思想观念,培育新型经营性农民。二是开展以“德孝文化”“互助合作”等为主题的农村文明创建活动。通过道德和法治教育增强贫困农民自主脱贫的意识,将传统“孝”文化融入脱贫攻坚中,自觉承担孩子教育和老人赡养的责任,形成为家人创造幸福生活的内生动力,将“互助合作”的传统邻里文化融入乡村贫困治理中,主动帮助邻里别院解决困难,形成为村庄创造良好环境的村风民风。三是根据每个贫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定制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高贫困农民的脱贫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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